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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09年的时候我的朋友接到过,他本人是律师,代理了一个单位委托的类似案件,一审判决是不支持原告方的双倍工资,是按照第二份合同的违法解除来算的,后来原告没有上诉。我19楼的回答就是基于此。2 p7 m X, N0 A/ |5 U6 _* ^
我当时看到这个案例,没思索就直接写上去了,现在想来,恐怕欠妥,应该有2种不同的方式我觉得:( l3 N6 L% |/ O" W( H+ A0 R- l
第一种:小胡的认知是错误的。用人单位给付1个半月的补偿金即可。
, U$ R, v; ]9 J P( u' A1 c根据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h% q4 m) ~3 Z, O# N. A4 d0 I3 w* k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需要提前30天,用人单位也不用提前通知或给付代通金折算期限,只需要正常支付补偿。2 \: h5 X& g% f% D5 c. U% f
第二种:小胡的认知是错误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付4个月(不算3个月应得的工资,全部加起来是7个月)
/ z" w1 m% t. k: }3 n2 l! d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2 r4 S x" H+ q' s% q2 R如果这个自用工之日不是指用人单位第一次雇佣该劳动者(我理解为是第一次的),而是将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连续形成的雇佣关系根据劳动合同分割为若干独立的雇佣关系(即每一份劳动合同视为第一次用工),那么用人单位应当给付1个月补偿+2个月双倍+0.5乘2的赔偿,即4个月。
9 b! a$ {4 k9 b% L" g一点浅见,来个高手给个正确答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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