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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管理上的疏忽”,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刘先生续签劳动合同。之后的一年,刘先生继续留在单位工作,直至被公司辞退。刘先生将用人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用人单位为“不续签合同”买单,在其“无证上岗”期间按双倍工资发放。近日,厦门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刘先生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每月的二倍工资差额17646.2元。 2007年5月,刘先生在同安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做保安,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自2007年6月12日起至2008年6月11日止。合同期满后,公司并没有与刘先生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双方自动顺延了劳动关系,刘先生仍留在该公司上班,拿着工资;公司也足额发放工资,缴交社保医保。0 @" k9 O4 e& e. X
2009年8月底,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称,因不再需要保安岗位,而与刘先生终止劳动关系,并加发一个月工资。刘先生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于是向同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索要未续签合同期内的“双倍工资”。公司方则称,从未拖欠刘先生的工资,并按时足额缴交社医保,刘先生的权利没有受到任何损害,因此,这个“双倍工资”不能付。
* Q# h& i5 s/ N" R* j8 b 同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刘先生入职后,公司立即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交医社保。虽然公司未再与其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刘先生默认了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故视为双方续订劳动合同。再者,刘先生在未续订劳动合同期间的权利并没有受到任何损害,公司仍然全额发放其工资并为其缴交社医保,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故不支持刘先生提出的“双倍工资”。/ k/ Q- ^7 e8 \4 H) a( }
同安区人民法院也认同了该说法,认为《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该条文的立法本意就是要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能够及时和足额获得劳动报酬并享受法定的相关权利,而不应简单理解为劳动者只要未签订劳动合同即可得到双倍工资的权利。因此,同安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刘先生的诉求。
* R. l7 {! f% k: N 然而,事情到了厦门市中级法院却有了转机,刘先生也如愿拿到了双倍工资。5 e8 z$ w+ N+ c+ O8 ^. V
市中级法院认为,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与刘先生在2008年6月1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仍用工但未再与刘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至2009年8月双方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公司方也没有证据证明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因刘先生拒签所致。因此,房地产公司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个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J* }* U# P( `- Y5 Z& O; ?
经查证,房地产公司已支付刘先生2008年7月12日至2009年6月10日期间的工资,因此,市中级法院判令该房地产公司支付刘先生在这期间的另一倍工资。刘先生并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在此期间的工资详单,市中级法院只能按刘先生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1604.2元来结算,要求公司方支付期间双倍工资差额1764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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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第7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两倍工资至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前一日时止。但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未续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其自身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两倍工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欠款处理。” (《厦门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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