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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mfu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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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高层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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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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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考证 乐分享勋章 中人8周年纪念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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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8 11:55:58 |只看该作者
个人有几点疑问待解) T/ i2 X1 U" r# ]2 g
1.此重要岗位为什么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劳动派遣方式来签订啊)0 i+ U( M2 g( q6 e* |" l
2.重要岗位不仅要签订劳动合同,还要签订绩效合同,以明确相关绩效及福利待遇?(为什么公司也没有?)
4 B+ E+ q4 s. t! B2 R2 @7 e3.医疗期满了三个月后,公司完全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那个时机不动?
- d- }  C* f; ?4.都请这么长时间的假了,怎么还发奖金?# H- ?) a) j/ G2 t
5.在查实伪造病假后,有没有相关处理意见与措施,并与员工确认,这种情况为什么不及早辞退?2 b+ r* J' p3 ^7 ]+ J' Z: u# ^
若案情再具体些,就好了!
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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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点名活动小金人 我要“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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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8 12:27:14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小差火 发表于 2012-3-8 11:55 1 [2 y$ ^* l9 Z! S2 ^5 D5 a
个人有几点疑问待解* J( C5 _/ T9 c6 s, i! j1 U
1.此重要岗位为什么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劳动派遣方式来签订啊)# E4 ?- a8 p9 e
2.重要岗位不仅 ...
: X2 O6 j3 P% b6 W6 A
谢谢答复,由于该案例不是我经手,因此只能简单回答一下:
. P1 ~- X1 B+ w; g  ^1、经查实,该新项目仅次一人未签合同,据估计是人力资源人员失职引起;
3 p  N) y7 n3 F+ V: ]2、由于是新项目,而且性质又是农业,在前期(至少5年以内)绩效很难明确,只能以经营性指标大致规定;$ v$ N* C$ {$ y$ l7 p
3、假设是病假,那么他的医疗期是6个月,时间节点是在2月底;
# O% O: C. N% M- L+ p3 E4、新项目的奖金发放是阳光普照型的,所以只要是在职的都会有;! c5 k7 t5 J  a. G( h# Y
5、没有辞退的原因在于职务为高层,直接沟通的人员为公司任命的总经理,人力资源职能线但是有过建议,但是被否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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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点名活动小金人 我要“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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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8 12:29:25 |只看该作者 |楼主
菜鸟HRing 发表于 2012-3-8 11:23
( i, e, c) U+ t0 I% |: s如果员工同意在得到满足的补助的情况下,在写协议的时候认定他为缺勤最好不过了,那样就没有后续风险。如 ...

* R; w) `6 Z& p6 p0 P# r4 Z第一,病假的真实性有待考证,但是至少提供的病假条上注明的病因与当时请假不符;
$ n! {  G' Q, L第二,确实是考虑到后续的风险,所以才坚决不同意病假论处。' ]3 E0 p" z/ p# }7 l
谢谢+ a1 U- D1 f3 @# S%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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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点名活动小金人 论坛群英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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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8 12:35:19 |只看该作者
一、双倍工资,基数为11000;
1 {& T7 E" ^! D& Y  K8 q3 J二、挂病假,公司从人文关怀对员工口头病假预发的工资,现在不足以证明为病假,按公司制度处理,扣回工资,违反规定(如欺诈、旷工等)该处罚的要处罚;/ S4 L& X6 |! @8 `6 Q' h  e/ ^+ S2 J
三、严重者该解除的要解除(事实的劳动关系);% Z; K$ @2 h6 o* M2 c
这样,该算的要算,该员工返还的要返还。
做我喜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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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8 13:09:20 |只看该作者
cmfu01 发表于 2012-3-8 12:27 ' A( o; N$ L7 w2 o& [: a2 T3 T9 C( K
谢谢答复,由于该案例不是我经手,因此只能简单回答一下:# u0 ]& W2 q7 i% n6 X3 b
1、经查实,该新项目仅次一人未签合同,据估计 ...
2 C3 y7 g3 M# |4 L) c1 L9 {6 _
基于以上事实,建议找个可靠的第三方协商,无非就是补偿标准的问题。
( z6 e* Z& A9 w4 X. ]( F1 h" ^若强行按照辞退来处理,估计公司的证据存在瑕疵,到时候,搞成双倍赔偿,得不偿失。
& q& g" X) ~* d$ ^7 ]5 J另此案若上仲裁或法院,对于双方来说,都没有好处。
# |, G* X/ j* @/ H8 ^. x7 r% c公司不差钱,员工也不差钱,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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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8 13:43:57 |只看该作者
我有几点意见供参考:
% y+ O0 R; v) B4 v1 O% w4 c3 c1、关于工资基数。当初只口头约定工资为11000元/月,分为月固定支付80%,另20%根据项目进展考核后酌情支付。从4月即入职当月开始,实际按11000元/月,5月也按此标准支付,然而到了6月,却按8800元/月标准支付。如果引起劳动争议,公司很难获胜,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减少劳动报酬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6月、7月,包括后来的病假工资的基数,都应当按照11000元/月的标准。  ~3 a9 _. u( i/ T1 L
2、关于病假。2011年8月27日起,以病假为由,未经公司书面批准,至今未上班。期间一直未提供病假依据。作为公司来说,应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依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给予医疗期。从2011年8月27日至2012年2月13日,在长达六个多月的时间里,没有及时通知其来上班,更没有及时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确有做的不到位的地方。另外,从2011年9月起,公司以4400元/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却反过来能说明公司是认可该员工生病事实及请病假的。所以,如果以提供的病假条与病假理由不符为由,认定从2011年8月27日起不来上班属旷工是难以成立的。
; E( u8 S* K7 b1 \3、解决问题的建议。建议在具体核算该员工提出的两点要求后,按成本低的那一条要求与该员工协商解决。不协商,如果真正走上劳动仲裁庭上,公司还要支付11个月的未签劳动合同的1倍工资(标准按11000元/月),公司无任何便宜可占。
/ z' J3 x, o6 T, Y1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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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8 14:03:59 |只看该作者 |楼主
ycdbkun 发表于 2012-3-8 13:43
' Z9 u, W& e+ I我有几点意见供参考:
4 b. F, M" I) o2 U4 F, \1、关于工资基数。当初只口头约定工资为11000元/月,分为月固定支付80%,另20%根据项 ...

( u+ G; I5 y6 E, r$ P5 g  ^# P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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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8 16:14:41 |只看该作者
好复杂,看不懂!!!
一定要有认真做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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