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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安安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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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解除合同和工资等争议的劳动案件+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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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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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考证 乐分享勋章 中人8周年纪念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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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15:36:28 |只看该作者
看来公司的代理律师也许是经验不足吧,证明员工的考勤,举证责任在单位,没有确实的证据,员工说什么仲裁一般会采信!
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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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雪山杯(200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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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17:05:23 |只看该作者
这案例很有代表性,特别是员工福利承诺这块的司法实践,学习了,谢谢安爸!
新浪微博:http://weibo.com/170693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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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17:47:01 |只看该作者
好长的帖子,支持一下!慢慢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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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17:59:17 |只看该作者
很畅快的一次仲裁庭审。
庭审后的总结更精华。
个人有一些意见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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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茅齋,野花開,陋巷箪瓢亦乐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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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18:22:40 |只看该作者
以仲裁员的角度给出的很多意见是非常值得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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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20:31:05 |只看该作者
支持安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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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22:23:55 |只看该作者
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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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22:26:13 |只看该作者
安爸的案例再长也是要好好认真学习的。虽然要真正理解起来有些费力,特别是对补偿金的计算,但还是从安爸的分析和建议中学到了许多。对解除劳动关系因未及时送达而造成的无效深有感触;明白了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前提条件的区分;申请人本可以申请单位违法解除的双倍补偿金却由于不懂法而无意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也很可惜。。。。谢谢分享,安爸辛苦。
本色做人,角色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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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23:09:25 |只看该作者
绝对是好贴,收获颇多!看了之后,有点想法,如下:
1、房子不算收入,一点法律依据都没有吗?在企业招聘中承诺了房子的事,应该算是劳动都收入的一部分,也是企业吸引人才的一个点。就算不是工资,起码也该算是福利吧,算是福利的话也应该赔偿呀。
2、这个副总自己注册一个公司并且是总经理,能否说明他与这个有劳动关系,从而认为他双重劳动关系并且影响工作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呢?这样就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3、这个副总从芜湖回到深圳工作后或是芜湖这个项目下马后,由芜湖项目公司按每月10000元发放就可以不用支付了,因为劳动合同订立的客观情况已经改变并且这10000是因为还兼任芜湖项目经理才给的,现在没有了,自然就不用再支付了。
4、保险关系和工资关系是劳动关系是否存大的重要依据。这个副总在在10年10自己把社保转出应该就可以认定他应当知道公司与自己解除了劳动关系。这样在11年11月申请仲裁就超过了一年期限。
5、人力资源工作者一定要严谨和严守程序啊!7月解除了保险居然没有停,也没有经事先通知工会与这个副总解除合同,更没及时向这个副总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这个官司输了,人力资源部要付主要责任。
6、这个案子也充分显示出考勤的重用性。如何证明企业的考勤是有效的,还请安爸能出个贴子,让大家学习学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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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00:17:33 |只看该作者
终于看完了,学习了,安爸辛苦了。
貌不出众,语不惊人,如花美眷,也敌不过似水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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