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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探亲假、病假、婚丧假、产假、哺乳期、工伤假等各类假期的法律规定及其适用
3 q" d4 u% I4 n( V探亲假:按月工资80%支付:未婚探父母每年一次20天;探配偶每年一次30天;探父母每四年一次20天;婚丧假1-3天,月工资100%支付,晚婚加10天。# b7 s* }3 B) A4 v& f+ E- ~
带薪年休假:工作满一年未满5年5天,满5年未满10年7天,满10年未满20年10天,满20年以上14天。* S* x) N/ X. i/ Y- u, G
生育假:产假90天,难产30天,多胎15天,晚育15天,独生子女35天,合计185天。产期工资100%支付,哺乳期工资75%支付。
+ H( J8 s2 |3 f4 z# B病 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9 Z2 S7 w/ B/ E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 D( W$ Z( p9 j) b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 C3 \( v( T" t; j3 I8 p8 }关于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工资: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 t, L6 x( A
工伤假:根据《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24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劳动者工伤前三个月应发工资的平均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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