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返聘后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据此,退休返聘人员发生事故伤害,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这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仍存在雇佣关系,对于退休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收到的伤害,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承担雇主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g; t; m. l" M- c& Y
用人单位在处理退休返聘人员事故伤害时,可以依法与退休人员依法协商赔偿事宜,然后签订十分严密的和解协议,以避免赔偿后又被起诉的风险。/ x# S& o1 V6 s# E3 J" u' y3 [
另外,对于聘用退休人员的单位,可以到商业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通过保险的方式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 y& Y, ~+ }% `8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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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题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 C; M& w0 h H' h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3.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8 `2 `8 Q1 ]0 x《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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