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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对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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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08:18: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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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解读
6 [5 s, H; Z5 }. C      王肇文律师编写
: ^6 E4 y7 Q* {& Z5 j
& ?7 [& \! S3 h在《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在实际操作中,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以便正确理解该法律的规定。
9 G# M& K& h1 P8 P6 T% {, G/ S) L) Y( l* W8 j' `  h9 s- e) G* T3 z
一、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区别于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K! j( }4 e" t# m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均属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两者是有区别的:第一、对于前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观原因非用人单位的原因,与用人单位没有关系,是劳动者自身的原因,也就是归属于劳动者的个人原因,如:工作太劳累需要休息一段时间、另谋高就等等,甚至可以无理由提出解除;但是后者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过错违法行为,造成劳动者的损失或是不利影响,而劳动者解除的主观意愿是被迫的,用人单位的过失违法行为是“因”,劳动者的解除是“果”。第二、前者如需要解除,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否则如造成用人单位的损失,劳动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后者,因用人单位的过失违法行为,劳动者解除,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当即通知当即解除,如用人单位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前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理由(当然如是属于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就属于被迫解除),属于无故解除;对于后者,需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而解除,是属于法定解除,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情形,并非法律意义的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对于前者,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后者,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4 t0 s) y$ K1 z1 d
1 a) X- A" ]$ x5 z8 y( {二、对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首先判断劳动者解除的真意,才能进一步正确处理
& d* Y7 t3 @. t) [某员工在某一家贸易公司工作,因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用,该员工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该员工办理的离职申请书中,员工写明的离职原因是“个人原因”,在办理离职手续后,该员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在仲裁申请书中“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因单位拖欠加班费用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审查本案件时,应确定劳动者解除的真实原因,因为在离职申请书中写的是“个人原因”,虽然在仲裁申请书中写的原因是拖欠加班费用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最终判定是:劳动者解除的真意是“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A& g. j1 n) ?2 p! Q4 j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年10月25日)23、“对于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应以劳动者当时实际辞职理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为由提出辞职,至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辞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K( ?6 r& v2 M. t' N9 s6 Z
) {4 t3 ~& D& Y) J, o4 ~, i) H8 _, M
三、劳动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或是没有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应如何处理; V6 ^  Z+ k, t) D# V- z/ x
在《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日,并以书面形式提出。但是在实际中劳动者并没有以书面形式提出,如以口头形式提出,也不能认为无效,只要是用人单位认可即可,但是从用人单位人员管理考虑,须要求员工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正式的(单位提供的格式性)的离职申请书,在上面写明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并由员工个人签名确认。如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提前30日,就离职的,单位可以不同意,如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可以向劳动者提出赔偿。
. k8 E) ~7 |  w在实际操作中,如员工没有提前30日提出解除的,而离职的,单位会按照没有提前的天数,而扣员工的工资,其是违法的。
) O' ]3 U% q: l( A% [: y
1 [8 |7 Q& g! q7 z四、用人单位在审查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6 b% M* w- x+ X* T1、确定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明确,不会产生歧义。如某员工提出离职,没有写正式的离职申请书,而是以函件的形式向单位提出,内容为:“自己因多种原因,不愿意再继续工作下去了,不愿在本公司服务了,请求公司领导念在我为公司不辞劳苦地付出的份上,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该内容就无法判断是因个人原因离职,没有写明具体离职时间、离职原因(个人原因),如单位碰到这种情况,就要求员工再次书写正式的离职申请书,才予以批准同意,否则按照擅自离职处理。  Y) x& c& a2 N# U+ O! D
2、劳动者以“客观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同于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某一员工在某电器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因单位扣克绩效奖金,造成员工不满,而提出辞职,当时为了结算工资,在离职报告中写为“客观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批准结算工资后,员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并进一步解释,“客观原因”是指因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购买社保和克扣工资,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员会采纳劳动者的意见,认为“客观原因”非“个人原因”,而实际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保,所以员工提出解除,是被迫解除,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O: e. ]9 |5 R- K% H- O5 d! g3 H+ n1 O" h: w
2 M! K& o2 g# G. ]! p4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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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协劳动法律委员会秘书长 劳动法律师 劳动法培训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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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08:23:5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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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08:41:14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分享。
做一个明媚的女子。不倾城,不倾国,只倾其所有过自己想要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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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08:49:0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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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08:49:11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又学习了知识。
为了大家,小家,妻儿老小,而坚持不泄的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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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08:54:30 |只看该作者
很详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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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人社区群英谱勋章 小天使勋章 最佳辩手 2011年全勤会员勋章 2011年人气会员勋章 晒图达人勋章 我要“脱光” 原创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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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09:02:43 |只看该作者
比较详细 清楚' t* x. G# T) C  S& A
感谢分享
我就是我,是颜色不一样的烟火.天空海阔,要做最坚强的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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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10:15:26 |只看该作者
今后会注意。。O(∩_∩)O谢谢分享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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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10:40:38 |只看该作者
很精辟,谢谢分享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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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10:41:31 |只看该作者
多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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