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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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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适用于所有企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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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6:38:27 |只看该作者
小@英 发表于 2012-5-23 15:42
, _* j& {1 n# R% I: t; I5 |5 k& o" j- V法定节假日呢
! O& D" C! L/ b8 d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 z. R! p- b+ @3 q1 v1 z3 M( l
4 K  O* s# B2 F- _  D2 \ 《劳动法》2 B: P/ x6 {2 s2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8 y7 H9 f3 J! @% X5 R# Z  s# E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l  {  M9 R4 n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1 ?: D  }1 Q4 q$ k1 s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 q+ y; I#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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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6:42:34 |只看该作者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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