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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假的核心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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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5-25 20:08: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陈述: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 I7 K' ?" F& \& N' c6 h; c+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 s  ?7 }- \( m' M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 e# P* `" z! a3 {6 Q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q3 ^( m% Z$ Y1 J8 ]0 j4 p- {
我的问题如下:
3)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未休年休假报酬计算公式=月工资/21.75*300%*应休未休年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应休未休年假天数计算公式=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上述公式中月工资含全勤奖、年终奖、职务津贴、岗位津贴吗?

8 A7 g! Y) P; }7 i# M$ t7 n
4)象员工仲裁成功后这种报酬支付给员工前企业需要代扣个税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 C; s% T% |4 D/ t- V7 S
$ A5 _- w8 B8 }7 u
5 第十条规定中“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这句话含是什么?如果有例子,请举例说明。
) ^7 y0 f0 n$ ~1 ^6 Y2 u: x( X- P' u) K: U9 P- N2 ?6 L
" A! G9 d" V1 W! E3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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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5-27 16:36:06 |只看该作者
(5) 第十条规定中“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这句话含是什么?如果有例子,请举例说明。
; {; u2 Z& D" l, \3 F* y9 H/ W' M( }6 a2 L) H
未休年休假工资=应得的月工资/21.75*3& p; c! ?9 n" z  I+ n$ ^& L
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如此理解:(员工当天工资应付1元,但是如果未休年休假应付工资1*3=3元,当天工作时间不再另行支付工资,当天工资涵盖在3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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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6:42:48 |只看该作者
(4)象员工仲裁成功后这种报酬支付给员工前企业需要代扣个税吗?1 R# [+ V" J4 A6 |9 Z& Y6 C
这个分连个来看:3 ]- {0 n  B" m  M
1、仲裁后是支付拖欠工资只要是没有达到纳税额的是不用纳税;  h* ~0 z6 n# `$ H
2、对于经济补偿和赔偿应如此处理:依据财税[2001]157号和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5 _, S* w3 X" _7 D5 n* I
! ~+ K' N- e) D
    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
% ~% Q# I) Q5 L5 |; h; u( W
& t6 O, V6 t+ j. z: d    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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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6:44:27 |只看该作者
(3)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未休年休假报酬计算公式=月工资/21.75*300%*应休未休年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4 R/ Q: |1 [% R# i$ E应休未休年假天数计算公式=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0 E( @9 C" G3 D/ @9 _& W& H
上述公式中月工资含全勤奖、年终奖、职务津贴、岗位津贴吗?8 ~$ ~7 `7 N4 J2 ^# v$ `

8 U! J6 C8 A- x0 j月工资就是应付工资这样最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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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7:05:59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本帖最后由 平安幸福 于 2012-5-27 17:08 编辑
* Q* V2 r, B+ X9 q
姚麟10 发表于 2012-5-27 16:36 , P! o" ?2 e& P) t, {
(5) 第十条规定中“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 ...
. Y5 H/ @! p/ R8 P4 E% t/ H
谢谢解答。6 T; v- G/ _0 w6 z
我在中人网上看的案例里,同样是劳动仲裁申请应休未休年假的工资,有的是2倍,有的是3倍,自己有点晕了。比如下面这个案例就是2倍工资,要是我计算应该就是3倍工资。我们公司当年度底前,有些员工确定因工作需要,没有办法休的年假都是按日工资的3倍计算的,情况跟下面这个案例差不多。您能帮我解释一下,帮我把这个问题搞清楚吗?6 @: h) a3 c! M. W( e4 V) I

% P7 w0 G( W+ K  w+ v$ i5 y# w汇源离职高管讨年假薪水  法院判决公司赔4万元
6 G6 E: e: v& V6 Y& ^0 G【案例回放】  2010年1月,40岁的沈女士进入汇源公司,担任公司品牌总监一职,日薪2000余元,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1年2月28日,沈女士通过汇源公司的协同办公系统提出离职。离职后不久,沈女士向汇源公司提出,在职的一年间,汇源公司未安排她享受2010年带薪年假,因此要求汇源公司向她支付带薪年假工资,总计39534.48元。
" ~: t$ u3 e& H/ ?* _汇源公司认为,沈女士在职期间工作有中断,不属于“连续工作12个月”,不符合在汇源公司享受带薪年假的条件,因此不同意支付沈女士带薪年假工资。双方产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支持了沈女士的要求。汇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将沈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汇源公司不必支付该笔工资。
0 ?! g, T. r* ~' k% S汇源公司在庭上辩称,沈女士工作的起始时间是2010年1月4日,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2010年她在汇源公司工作未满12个月,因此不符合在汇源公司享受2010年带薪年休假的条件。顺义法院一审判决汇源公司支付沈女士近4万元的带薪年假工资。
% T% M# {/ R# O% {【关注指数】    ★★★★★
  y; C, M! _# Y【争议焦点】   沈女士何以获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M+ H, L- |" Q
【法律解析】   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009年4月1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出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5 f; \5 M9 b# O3 Q& t! h这意味着职工只要曾经不间断地工作满12个月,或者不间断地从某单位到另一单位工作且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满12个月,如某员工在原单位连续工作了6个月,进入新单位后又连续工作了6个月,即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5 p$ l9 a3 r, s+ ?沈女士在进入汇源公司前,已经在上一家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因此应当享受2010年度带薪年休假。根据规定,公司应按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用人单位需另外支付职工相当于日工资收入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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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7:24:57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姚麟10 发表于 2012-5-27 16:42 ; m9 ]2 k' k# a! i6 k2 ^
(4)象员工仲裁成功后这种报酬支付给员工前企业需要代扣个税吗?
* \' u  R+ V0 ^# {. I2 w这个分连个来看:* ^& k# w9 G  L
1、仲裁后是支付拖欠工 ...
& u+ k9 ^, q/ ]! ?: j
关于这个问题我也有疑问,个税肯定是要交的,是企业代扣还是自己上交?。下面这个案例是我在北京的劳动仲裁网上看到的案例。7 Z* x& i/ V2 J( H% ?0 b- G
执行工资款,个税应否扣?$ c, p/ s+ S5 @, G5 o, u$ D5 M
发布日期:2012-3-2 16:32:59       点击:23, [. }. ~( l5 i( {

4 x6 k4 }& r+ L5 A案情回放: 在李先生申请执行北京某建筑公司工资争议一案中,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建筑公司应向李先生支付2008年2月至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40480元,执行中,建筑公司扣除应纳税款8245元后将余款32235元交至法院并提交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经执行法官向税务机构询证,证实建筑公司代扣税率正确。李先生对建筑公司在执行案款中扣除个人所得税的做法表示异议,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裁决全额。
: R+ d7 W' ?4 A' i/ z3 |, A法官说法:
% K' m/ V& H1 v2 G2 @. p海淀法院在执行工资争议案件时,发现很多劳资双方就执行案款中是否应扣除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产生争议。在工资争议案件中,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书或民事判决书通常只载明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一定金额的工资或其他所得,但并不会标明该笔款项为税前所得还是税后所得。案件进入执行阶段,部分被执行人在支付执行案款时直接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应按裁判全额履行付款义务,不同意扣除个人所得税。针对本案中被执行人是否应在执行案款中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 H! |$ u0 w* z# a+ J6 I; A+ N  ](一)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不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因此给付李先生的金额应为裁判文书确认的金额,企业不应自行代扣代缴,所以建筑公司不应在执行金额中扣除代扣代缴的税款。1 P1 B) Z5 b' @* h+ _; P
(二)允许被执行人在执行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筑公司作为支付工资方,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因此,在强制执行中应允许其将代扣代缴的税款在执行金额中扣除。5 q- Z7 @: g* y
在执行实践中,我们采纳第一种观点,即企业因工资争议成为被执行人时,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金额全额履行义务,不得在执行金额中代扣个人所得税,应由申请人取得执行案款后自行到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1 p0 W6 @% x* a  ~5 H* U- s7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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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女士在进入汇源公司前,已经在上一家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因此应当享受2010年度带薪年休假。根据规定,公司应按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用人单位需另外支付职工相当于日工资收入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 E$ p0 ~: g% O7 C! o& N0 D8 s5 J) K% [" E8 \6 u# W/ j5 }
嘿嘿,我想这个案例中的公司不懂法律,同时这个仲裁结果也只是仲裁庭出的,绝不是法院。上一家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年假为什么要在我下一家公司产生,就这个理由已经可以驳倒仲裁庭。是我就要去法院上诉。这个不具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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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年假问题就有这么多的纠结,好复杂啊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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