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激发员工工作的激情,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休假范围及标准:
1.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员工;
2. 假期类别:
2.1 全国法定公休假
Ø 元旦,放假1天;
Ø 春节,放假3天;
Ø 清明节,放假1天;
Ø 劳动节,放假1天;
Ø 端午节,放假1天;
Ø 中秋节,放假1天;
Ø 国庆节,放假3天;
以上节假日如果适逢双休日,将顺延补假,具体执行时间以通知为准。
2.2 事假
员工因事必须亲自处理者,可请事假;试用期员工累计最长不可超过10天;转正后员工累计不可超过20天,超过20天以上者,取消年底分红或者年终资金资格;事假期间,不予支付工资。
请事假以半天为计算单位,不满半天者,按照半天计算;超过半天者,以1天为计算单位。
2.3 病假
Ø 员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一年时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我司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1. 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
2. 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
3. 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
Ø 员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一年时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伤假期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救济费:
1. 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2. 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
3. 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死亡,或者劳动关系终止时止。
Ø 需出具社保局特约医院或市级三甲医院开具诊断书,病历单等相关证明可休病假;
Ø 病后三天内仍未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并出具证明者一律以事假处理。
Ø 无正当理由或虚构捏造谎报病情者,根据公司规定酌情处理,情节严重者(过10天以上者),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4 丧假
Ø 员工的父母,子女或者本人配偶死亡,给予丧假三天,家庭不在本地的可视情况另加路程假;
Ø 祖父母、兄弟姐妹或配偶父母死亡,给予丧假1天;
Ø 在批准的假期和路程时间内,工资照发。超出规定时间,事先请假的按事假计,否则按旷工处理;销假需出具由当地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含当事人和丧者关系证明)。
工伤假
Ø 员工因执行公务而致伤残,经指定医院证明,或被认定为工伤,不能出勤者,核准工伤假,请假期间发给除岗位津贴、加班津贴、全勤奖之外的工资总额。假期届满,应主动复职,否则以旷工处理;
Ø 请工伤假应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连同工伤报告并办理请假,如遇情况紧急,必须事后补办手续。
2.5 婚假
Ø 正式员工在转正后初婚(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可享受婚假三天;
Ø 晚婚者(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在婚假基础上增加十天
Ø 以上假期须一次性休完,包含双休日和法定假日,
Ø 职员双方户口不在本地的,或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不超过两天的路程假,途中交通费自理。
Ø 员工请婚假,需提前半个月向直接上级递交休假申请;
Ø 经部门经理及总经理批准后做好假期交接工作;
Ø 在批准的假期内,工资照发,如超出规定时间,预先请假的,超出的部分按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Ø 休婚假需提供结婚证书等相关证明(自领结婚证之日算起,6个月内有效),不能提供结婚证等相关证明者,按事假处理。
Ø 对于出示虚假结婚证明(或结婚证私自更改的),除取消该员不当获得婚假资格外,多休假期一律按旷工处理。
2.6 产假
Ø 公司正式女员工可享受公司产假待遇。有生育计划的女员工须提供《准生证》并请提前 2个月通知部门负责人,以利安排工作。
Ø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1) 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2) 晚育(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者),增加产假十五天;
3) 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Ø 正式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十五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Ø 生育后三十天内办理独生子女手续的,可在原产假基础上增加三十五天。
Ø 女职工在产后哺乳期内,每天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可以合并使用。
Ø 男员工若因妻子生育,可享有10天陪护假。陪护假必须在分娩前后一周内享受,过期作废。
Ø 产假,陪产假期间,除绩效工资外其他工资照发,跨年度休产假者,不予发放年底分红或者年终奖金。
Ø 未按本规定生育的,不能享受以上产假待遇。
Ø 需要休养或怀孕期间因其它并发症导致无法正常工作的,可申请办理停薪留职,在停薪留职期间社保由个人负担。
Ø 请产假须附《准生证》、医生诊断证明及事后一个月内出示政府相关单位核发的《出生证明》文件。
2.7 年休假
Ø 公司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Ø 公司正式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可享受我司带薪年休假;
Ø 具体休假标准如下:
1) 公司正式员工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
2) 公司正式员工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 公司正式员工工作满20年及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Ø 如遇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顺延;
Ø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具体细则如下:
1) 职工请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假期审批程序:
Ø 所有员工请假须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Ø 员工请假3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部部长进行审批;3天以上7天以内须由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部部长以及执行董事进行审批;部门主管,经理以及经理级以上级别由执行董事直接审批;
Ø 请假超过7天以上者,需提前一周填写《请假单》并进行审批;产假需提前两个月进行申请,并进行审批;
Ø 所有请假单需在休假之前由本人提交至人力资源部存档。
Ø 每次申请的年休假天数最低为1天。休假年度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Ø 员工年休假原则上须在一个年度内休完,在正常情况下,由人力资源部在次年年初(即春节放假期间)统一安排休年休假,对于未休完年休假的员工,可享有优先使用年休假抵用病假,事假等;同时,人力资源部和部门也可根据当时的工作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Ø 员工必须按相关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Ø 公司原则上不允许事后请假,否则作旷工处理;如遇紧急事情需要处理,须先电话告知直属上级,于事后及时填写《请假单》并到人力资源部存档。
Ø 值、排班工作由各部门负责人拟定计划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执行。在工作安排上,不得安排同一部门同一职等的管理人员在正常上班时间同时休息或请假,应确保各部门在正常上班时间每天都有主要负责人值班,以保障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