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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休假能算医疗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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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7 19:55: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例:王莉1998年12月到一家公司工作,并跟单位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在一年多的工作当中,她从没请过病假和事假。今年2月因患心脏病住院治疗了两个月,出院以后在家休息了半个月后,王莉立即回厂上班。6月初她发现自己怀孕,经医生确诊认为,她的心脏病尚未痊愈,如近期怀孕,生小孩会有生命危险。于是王莉接受了医生的建议,做了流产手术,并根据医院开的休假证明,在家休息了20天。20天以后,按时到厂上班的王莉,却被劳资科的人以在半年内累计病休3个多月(心脏病休两个多月,流产假20天)超过了本人应享受的三个月医疗期为由,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 % F7 F! @# P8 a7 ` ; Y: }7 O9 `' V+ T/ H. |9 U5 K2 v9 r+ N: A) [+ k1 ~8 j, N * W* D- d2 U% H" T7 e, h6 n  企业把产假与病假合并计算为医疗期,符合政策吗? 3 u- W5 o* m/ t7 r# J + _. D8 W6 b5 Y0 O) @$ e2 y# S6 H    $ ~+ G0 K b6 K) r R" E " F, u" g* E: ?2 S# K0 g! |6 [  分析:有关部门的专家认为,关于企业职工患病的医疗期问题,原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曾有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王莉是1998年12月来到该企业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可以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患心脏病病休了2个半月,企业作为医疗期计算是对的,问题是对王莉流产后在家休息的20天,企业不应该与病假合并计算为医疗期。 5 i7 k5 T5 T+ \$ H+ q5 b' u: G7 H( A! h 8 I( j9 x- s. T4 t/ w3 E0 j8 D6 _+ S* e) |7 l' d    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 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根据国家上述规定,王莉流产以后在家休的20天假,不应算作病假而应属于产假。规定产假待遇是国家赋于女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的一种权利,企业不能把产假等同于病假,也不能把二者相加后按病假待遇处理。因此,王莉单位把患心脏病休的2个半月与做人工流产后休的 20天合并计算的方法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他们根据这种错误的计算方法认定王莉超过了三个月的医疗期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更是一种侵权行为。企业应当加以纠正。如果企业坚持错误做法,王莉也可以自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 60天内向当地仲裁机关申诉,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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