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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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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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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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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6-10 21:46: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各位好,请教两个问题:
, V9 y7 K7 U4 a' q! @8 P! c. G0 T( a7 s6 U$ \
1 我2010年到公司签的1年合同,11年公司跟我续签的3年合同,那么下次签合同就可以无固定了吗?
  M" }7 a. j$ ?' d2 J6 P9 X5 w  P+ B6 `
是续签两次后签订无固定还是续签一次就可以了?
) c3 T* Q9 ^1 \, l( h& w
& v- S/ x! n0 g' I; g/ u" y2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要赔N个月,公司优化人员也是赔偿N个月,不续签与优化有什么关系与区别吗?  P) e  }% v9 n- L& d" ~8 ^) X
  另:优化赔偿与合同签订的时长有关系吗?还是只与工龄有关?
+ c) ?1 ^& N. }; K9 J1 B$ v3 {  B; r
谢谢各位大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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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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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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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6-11 00:39:37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生效日2008/1/1起,连续订立二次才算数,以案例来看,只要连续二次后公司主动续约时,劳动者方可要求签订无固定其劳动合同!& o# M9 J+ f' W) Z) ~2 ~9 e
但体醒一点:若是续约时企业主动提出三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非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时,若劳动者不同意,企业可按照第四十六条(五)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依年资赔偿经济补偿金即可!
2 E  W9 }8 K  y1 K* Q% M& c" G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p7 y4 D: s- u9 ^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1 K& `$ u4 n% l2 K) r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 S# J5 ^# ?4 F2 T. B. q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 l& `+ k& }6 d+ R& {' [4 F,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i2 u6 m. O! x/ E优化算是协商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应该赔偿经济补偿金没差别,差别或许只在于是否提前一个月通知而已,因为既然协商解除就没有「提前一个月」之必要!+ E- f5 d0 D/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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