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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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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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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6-10 21:46: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各位好,请教两个问题:
7 K% x" S3 d0 T3 i/ E6 C! _2 D+ y7 _# Q3 K' Y, A9 d
1 我2010年到公司签的1年合同,11年公司跟我续签的3年合同,那么下次签合同就可以无固定了吗?
3 X4 G/ B3 Z) R' E" Y
, H7 P$ B& O/ r3 f是续签两次后签订无固定还是续签一次就可以了?/ u" }( n* d5 S# f% O* B

; ^8 d, ~% Q1 @, k2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要赔N个月,公司优化人员也是赔偿N个月,不续签与优化有什么关系与区别吗?9 I7 k  q3 F0 R, _; r
  另:优化赔偿与合同签订的时长有关系吗?还是只与工龄有关?
6 g$ k3 P2 r9 v" h  P6 x, T
# k$ M) S  K0 }' V& Q0 {* J谢谢各位大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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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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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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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6-11 00:39:37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生效日2008/1/1起,连续订立二次才算数,以案例来看,只要连续二次后公司主动续约时,劳动者方可要求签订无固定其劳动合同!
/ o/ T0 u9 s! f, W7 D) u但体醒一点:若是续约时企业主动提出三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非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时,若劳动者不同意,企业可按照第四十六条(五)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依年资赔偿经济补偿金即可!
0 K& G; \! J" B. H* c& g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 t: h" Z: d8 p(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 _# h  c0 J; [% |! S8 e1 D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l* ^/ i7 m9 n' J3 P- S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 R7 @$ d3 ^1 ^" r/ A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h- o, Y9 U& n1 n: j: c
优化算是协商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应该赔偿经济补偿金没差别,差别或许只在于是否提前一个月通知而已,因为既然协商解除就没有「提前一个月」之必要!% W" G) [0 }' m&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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