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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网络已成为许多人发泄情绪的地方。不过近日,上海市民秦先生在网上发布了其在某设备公司求职过程中的不愉快经历后,反被公司以名誉侵权告上法庭。闵行区法院认为秦先生的行为未构成侵权,设备公司的诉请判决被驳回。但法官认为,秦先生将个人在求职过程中发生的不愉快事情在互联网上任意发布的行为有所不妥,应引以为戒。
" {: o! j y1 x' R l 2009年3月,秦先生经应骋后进入某设备公司工作,4月29日离职。6月间,公司发现秦先生在百度网、企业点评网等网站发布文字帖,标题为《××设备公司蒙难记》,内容大致为:“我原是一名外企员工,后见设备公司招聘焊接检验员和焊接检验工程师,我就应聘焊接检验员一职。公司面试四次后让我做焊接检验工程师,开始我蛮高兴。不管怎么说我也是焊接高级技师,后来知道因为他压根只要一个人。工作两个月仍未签合同。” : c2 l% \2 l- {2 v
秦先生表示,要签合同时,公司经理××提出将其工资扣除500元作为奖金。因在面试及用工单中都未提出这个要求,秦先生并不同意,经理便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秦先生认为该公司经理在耍弄他。5 @# x% h+ m2 P1 Y
公司起诉名誉侵权 5 E$ x/ J& c/ _" c3 c& S9 w
公司认为,秦先生在网站上发布的文字对名誉权造成了损害,故将秦先生诉至法庭,要求判令秦先生在发布过侵权文字的网站的相同版面以相同用户名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并持续一个月以上,同时判令赔偿律师费4000元和公证费2000元。
n' ^0 R/ O! B7 Q! G0 D% L 设备公司诉称,秦先生于2009年3月9日入职,但在工作期间,发生多次质量事故,给公司造成了一定损失。在试用期间通知解除了劳动关系。由于秦先生在各大网站发布侵权文字,传播散布虚假事实,故意诋毁及诽谤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名誉,已侵犯名誉权,虽经发出律师函警告,但仍未停止。
g8 P# }7 s% G# T 秦先生辩称,所说的网站上的文字确系其发布,但其发布文字陈述的内容都是事实,其并未侵犯公司的名誉。 ( \. P* D) d" Z8 D: X8 Q- z
法院:法庭认为任意发布有所不妥 # b8 r0 c3 n) ]5 \3 Q
法院认为,从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秦先生在网站上发布的涉及在公司工作情况的内容,并未使用侮辱、诽谤的文字进行诋毁,公司的证据也无法证明秦先生发布的文字给公司造成了损害,因此,其主张的秦先生侵害其名誉权的事实难以成立,秦先生在网页上所登载的内容也不足以导致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故公司要求秦先生承担名誉侵权的民事责任,难以支持。但需要指出的是,秦先生将个人在求职过程中发生的不愉快事情在互联网上任意发布的行为有所不妥,应引以为戒,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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