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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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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0 16:17: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后果很严重!
免费咨询通道:赵律师  手机:186-8208-2315   电话:400-673-9997   QQ :1973653974
# m  i# x" e( z/ e5 P- O6 v邮箱:1973653974@qq.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兴业银行大厦10楼 品然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权利义务的协议。我国法律对于建立劳动关系(而非雇佣或者其他关系)的用工方式,采取强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制度。如果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论是对于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来说,后果很严重!本文从劳动者为和用人单位两方面谈不签劳动合同的危害。
一、对劳动者的危害
    劳动者如果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就不容易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样法律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者的很多权益便没有了依据。现实中常见的纠纷主要有:
    1、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和加班费,不给员工缴纳上五险一金。
    2、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劳动者,不给经济补偿。
    3、出现工伤时,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阻碍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劳动者因职务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推卸责任。
    尽管劳资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并不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前提,但是由于用人单位掌握着很多证据,劳动者往往口说无凭,无奈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二、对用人单位的危害
不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也是危害巨大,但很可惜这一点往往不被企业管理者所重视,造成企业不必要的损失。现实中主要集中在经济补偿金和支付工资的惩罚上。可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1、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为: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6个月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
3、支付每月两倍工资惩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4、支付每月双倍工资惩罚并且强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仍不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小结
由此可见,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论是对劳动者还是对用人单位来说,都是后果很严重!因此,作为劳动者一定要重视劳动合同,积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便有效的维权。作为用人单位来说,千万不可在此事上法盲,贪小便宜吃大亏,一定要跟上新劳动法律和政策的变化,与时俱进,通过规范的用工管理和法律风险管理来保障企业的利益。
(本文是赵律师原创,如需转载请标明作者和出处,欢迎表达意见和交流切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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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0 16:41:39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在深圳关外就像天上的月饼~看得到却吃不到!
/ b4 V( w" N: m3 o* `% w至于关内嘛或许会好些" w$ p' b+ H5 N; h  a2 d
这些教條式理论看看干过瘾就好0 M# B# g  Z& ^' h# N( z
真想争取那就得网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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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0 16:45:08 |只看该作者
我们都是三个月试用期之后才签合同投保险的,貌似已经成了本地默认的了,普通员工哪有精力跟企业叨叨这些啊,他就是赖着,员工也是没辙,如果真是打官司、仲裁的,员工耗不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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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一会  同意,企业实施拖延政策,你也没辙。  发表于 2012-6-20 22:54  回复
一是做什么,二是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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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0 16:46:27 |只看该作者
劳动者真正仲裁的没有几个,很多小企业的老板就是想打擦边球。比如试用期过后签合同,再上保险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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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HEY 中人网电话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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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0 17:05:30 |只看该作者
并非劳动关系一定要签书面合同,比如非全日制用工的,虽然建议还是应该签合同会比较妥当。但也非如老赵律师所言“我国法律对于建立劳动关系(而非雇佣或者其他关系)的用工方式,采取强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制度。”

点评

一生一会  嗯,只要用考勤表、花名册等证明存在用工事实,还是可以的。  发表于 2012-6-20 22: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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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teaveller 发表于 2012-6-20 16:41
& a+ G! N* V# w( f. Y劳动合同法在深圳关外就像天上的月饼~看得到却吃不到!
1 q0 i9 q+ z6 ?, B( `4 k! c4 T至于关内嘛或许会好些
# t5 g6 D) N3 [; Y这些教條式理论看看干过瘾就 ...
& T+ ?% X- `. t- I
《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就受到很大的阻力,现在虽然实施效果打折了,但有总比没有好。
- E; u1 g' x/ o5 _8 o$ L. }+ A在我国企业经营成本很大,但这不是企业将成本转嫁到劳动者身上的理由。对于大企业和想发展的企业来说,规范用工管理制度是躲不开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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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liuliu 发表于 2012-6-20 16:46
& P' t8 c1 h! @" H. d劳动者真正仲裁的没有几个,很多小企业的老板就是想打擦边球。比如试用期过后签合同,再上保险 ...

3 M- v& Z, P  Y( r! I试用期间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一部分,用工单位如果和劳动者闹翻,风险很大,现实中存在月薪1万5,干了十几天,企业赔了7万多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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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羽青眸 发表于 2012-6-20 16:45 6 k* k0 q8 |# w: ?. ?8 S" E4 |# }# g
我们都是三个月试用期之后才签合同投保险的,貌似已经成了本地默认的了,普通员工哪有精力跟企业叨叨这些啊 ...

% @0 \6 Y. \$ g对于拖欠工资的案子,仲裁一般是一裁终局。一般期限45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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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1 09:07:54 |只看该作者 |楼主
TOHEY 发表于 2012-6-20 17:05
( _3 j& Q! S) B并非劳动关系一定要签书面合同,比如非全日制用工的,虽然建议还是应该签合同会比较妥当。但也非如老赵律师 ...

7 l( y5 ~, E" G# f  W7 g你说得对,我表述不当!非全日制用工可签可不签,说走就走,不用买保险。这是《劳动合同法》中的特别规定。现实中,如果用工时间经常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有没有书面合同,那么有纠纷时企业会很被动,说不清是一般的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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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老赵~
1 g4 ]2 r7 a/ M& [- {' U所谓拖欠工资的时间定义为何?0 p* }0 {+ b* x! F5 [% h; y, @2 O* N
以下三例请解惑:
3 }6 k+ p& O9 C: l% V1.假设三月份工资,而公司内部规定于次月七号左右发放的话,一旦超过规定时间(次月七号)几天算是「拖欠工资」?
& R7 g( S) `( i8 f9 o" ?8 `* q2.另一假设万一公司没规定何时发放上个月工资的具体时间,最晚何时该发放上个月工资?) N' A! J" e* F7 y, k
3.三月份工资于次月份起分二至三次才发放完毕的话,甚至可能最后一次拖至五月初的话,员工该如何向劳动单位申诉以争取应有的薪资福利?* y( r% p' M0 `  V* c1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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