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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5-1-24 20: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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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RE:HR管理,如何让泄密不再发生
行内规则应共同维护, f0 p8 o$ p$ J' l' Q1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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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力资源的角度讲,企业每一年都要做一次关于保密等行为操守的培训和教育。”周良文表示,最重要的是要让员工真正地具备企业道德和企业理念。“你要让他们知道:以后在这个行业、这个市场上的职业生涯,信誉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让他们懂得:出卖企业的结果不但要付出法律的代价,还要付出市场上的代价,甚至是以他们的整个职业生涯做赌注。”9 z+ P1 T* U%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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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培训的形式增强员工的素质以外,一个更重要的层面是企业要共同维护行业规则。专家认为,西方成熟的市场体系之所以能够较顺畅地防止和处理商业泄密,除了法律健全外,还有两个方面的素质是中国市场现阶段未曾达到的:一、有发达的行业协会,一个行业内的管理层和精英人物基本都声气相通;二、有尊重诚信的商业氛围,如果某个职业经理人或者高级技术人员偷窃机密,一般都会遭到整个行业的唾弃,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即便取得一时的利益,也难以在这个行业立足。这就对员工在考虑窃取企业利益的时候造成很大的约束力。' Z1 [" h. P3 K
9 U O ?; C& y/ L* C “一个成熟的企业,不应该以套取另外一个公司的机密为目的去挖这个公司的职员,因为今天他出卖了别人,明天就可能出卖你。从宏观来讲,秩序的破坏,受损的是整个行业,而这杯苦酒最后一定会分给包括它自己在内的所有企业。”周良文表示,对企业来讲,共赢的最佳方案,是一起打造一个有健康、良性竞争秩序的行业。互相破坏行内的规则,最终受损的还是企业本身。3 M2 |3 |( n$ ]'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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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S" l. P% c5 t; s9 z) m- I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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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窃密,一个双输的结局 J2 ?5 E% l$ z/ D/ D- o
. K% D- P$ f: J' V: _' N7 B6 Y# @ 2003年5月13日,深圳市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甲的一纸诉状递到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违反保密合同为由,将曾在该公司担任发展业务部副经理、后又另外创业的丁某告上了法庭。以此为起点,两家企业展开拉锯战,终于在法律纠纷中一死一伤。, B' ]& V# ~! @0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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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在2001年9月,由于对待遇不满,甲公司发展业务部副经理丁某离开了公司。同年11月,丁某在深圳另外成立一科技实业公司,自任总经理。其主要业务与甲公司核心产品雷同。丁的出走给甲公司造成了两方面的重大损失:第一是丁把几个大客户带到了新公司;第二是甲公司的产品概念从此在市场上被公开化。, ~' O# U" e5 M/ v% [
' }* y: t4 g& S$ S& l7 L8 u9 S 丁出走的结果打破了甲公司在业界一家独大的局面,使市场上开始陆续出现生产与甲公司相同、相似产品的企业和品牌。由于竞争的结果,此类产品的价格开始大幅度下降。同时,客户流失的问题也相当严重。甲公司把这些损失都归咎于出走的丁,并终于在2003年向丁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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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官司打下来,丁的损失更加惨重。2004年5月28日,深圳市福田区刑侦大队在出示了证件和搜查令的情况下,于上班时间从丁的公司把他带走,时间长达一个月之久,令公司内外人心惶惶。这起事件,再加上甲公司利用媒体进行频繁的“丁侵犯企业商业机密”的宣传,令丁的许多老客户都望而却步,不敢再下订单,甚至中止合约。丁的公司的市场份额也因此严重受损,其公司处境更随着法律纠纷而每况愈下。到2004年6月,丁的公司几乎已人去楼空,只剩下一些管理人员在进行最后的清算工作。6 U8 Z8 Y3 \9 S2 N0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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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整垮丁以后,甲公司也没有得到明显的好处。其核心产品独此一家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不可能再现当年的高利润。由于市场产品已经实现多头,丁所带走的几个大客户也没有回流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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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22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甲公司败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0元,由原告甲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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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 I, a# a' Z" W# ]' G 甲公司不服,又再次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撤消一审法院的判决,但双方争执的症结是丁是否违反当初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并不在于丁所经营的新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否侵权,因为甲公司当初和丁签订的“保密协议”并没有详细、明确的表述,用以证明丁泄露了甲公司的机密。而从双方的产品上通过鉴定证明丁的产品是对甲公司产品的仿冒,由于鉴定机构多头等因素,在技术层面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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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场商业泄密案例当中,企业和职业经理人双方注定是双输的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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