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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也可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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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4 20:58: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当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少人总觉得理所当然应该得到赔偿。事实上,并不是所有情况下,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本期案例就是其中的情况之一。 5 U! L% [/ O" t  ; G+ j' Z! l, A$ h: |+ x   【案情回顾】 2 J3 p' p! M% T( I; _  - Z: A+ [5 X( e# u5 O   2000年5月,罗先生进入深圳某机械公司。2001年5月,罗先生被派往公司在上海的办事处。同年9月,他被任命为办事处主任。2002年6月,机械公司和罗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2年1月至2003年1月。 ! U3 s' \9 T8 b( x  * n( t5 T! ^3 ^' M2 F1 K   2002年2月26日,罗先生作为机械公司代表,和广东某公司签订合同。因为当时合同没有加盖双方单位印章,事后也没有补盖,导致后来机械公司和该广东公司发生纠纷时,机械公司依靠诉讼才追回对方欠费。这中间,机械公司付出大量人力、金钱。 4 [% A- Y3 O/ J4 H; {0 h% ]% N   ; Y1 ?- K3 N p3 i4 x8 ?& _/ x& } J  2OO2年10月,罗先生就自己工作失职,不按公司规定办事的错误写了检讨书。同年10月5日,罗先生还为自己的失职,造成公司不必要的损失而承担了部分费用。罗先生于2OO2年10月12日向公司书面确认,上海办事处连日来频频出错,都是因为他的粗心大意,要求公司给予他机会改正。但是,机械公司没有因此而原谅他。2OO2年11月2日,公司以罗先生屡犯错误,严重失职为由,向其发出书面解雇通知书。 ' x6 U( `+ p5 z* `   ' i2 J) d& T% j5 M- V) Z  罗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写了检讨书、也承担了部分的经济损失,公司还解雇他,就是违约行为,应该给予他经济补偿。他提出劳动仲裁,不服仲裁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h# C: @( j0 `+ S6 t9 n    ) ]6 @. P6 J& g5 q' f( O  【法院判决】 . r& \* e k( W* d9 a' p5 X9 y  7 C' z' d/ |& \( P8 y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先生和机械公司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在劳动合同期内,罗先生多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工作严重失职,情况属实。罗先生给机械公司造成损失,所以机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我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依法不用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尽管罗先生已经写检讨并且赔偿了经济损失,但不能因此否认他的违纪行为。所以罗先生认为公司对他是无故解雇的看法并不合适。 7 w! @7 y S( L: Q8 ^   7 L9 e$ j) I% [  【法律解释】/ S7 }6 j! ^1 U$ c8 ~    1 w# F4 ^! R. Y& @& s5 ~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 I6 V5 ]' w$ b# T* i    ! m4 U( v1 I) L, p6 g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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