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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录用通知书后,用人单位拒绝录用该承担的责任 【案例】 2010年10月,KG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社会招聘2名电子工程师。张某见到KG公司的招聘信息后,向KG公司投递了简历。在经过KG公司的初试、复试后,KG公司向张某发放了书面录用通知。张某在接到录用通知书后,立即辞去了其现有工作。在2010年11月中旬,张某凭录用通知到KG公司报到,并准备签订劳动合同。然而,KG公司人事经理却告知张某,不能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已经放弃对其的录用。 张某不服KG公司的决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KG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夏燕峰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录用通知后却不予以录用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用人单位虽然享有订约自由,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社会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信用,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在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用人单位以诚以待,恪守信用,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承担协助、通知、告知、保护、保密、忠实等法律义务。 在本案中,KG公司与张某,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也未形成,但KG公司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仍负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义务。由于KG公司向张某发放录用通知,公司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及时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然而,KG公司却发出录用通知却反悔,不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公司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HR应对】 1、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将向劳动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律师简介: 夏燕峰律师,复旦大学硕士,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公司法、知识产权、合同法、债务重组、融资租赁、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人身伤害以及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