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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雇员被公司解雇,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此项优惠?
我们公司在广东东莞,之前问过当地地税局,地税回答外籍雇员不同于大陆籍雇员,不享有此项优惠政策.后来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上找到了一个问答,具体如下,但是也没有明确的文件说明。后来打印出此文件到当地地税局咨询,地税的回答依然是不享有。所以想问一下大家所在地是怎么操作的。多谢!
与外籍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一次性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 | 【发布日期】: 2012年01月16日 |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 |
| | 问:单位与外籍个人解除劳动关系,给予外籍人员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此,外籍个人离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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