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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劳动法:招收童工的后果 【案例】 TH公司为一家电器制造工厂,其在2008年10月招收一批工人。肖某初中毕业后前来应聘。在面试过程中,TH 公司人事明知肖某未满16周岁,但考虑到公司人手紧张,而允许肖某进入公司工作。为避免麻烦,TH 公司要求肖某在招工登记表上年龄为18周岁。 TH公司与肖某签署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肖某的工资为1500元,公司包吃包住。 2009年2月份,肖某在工作中不慎摔伤,导致手臂骨折。其共支付了2万多的医疗费。伤愈后,其要求TH公司支付医疗费并补发工资。但TH 公司拒绝了肖某的要求,并声称公司已经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肖某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以及补发工资。 【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非法雇佣童工,侵害童工合法权益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且《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是违法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本案中,TH公司明知肖某未满十六周岁,而与肖某签订劳动合同,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构成了非法招用童工。TH公司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TH公司与肖某签署劳动合同是违反我国强制性规定的,是无效的。 【法条】 《劳动法》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HR应对】 1、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行为能力,用人单位不能与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用工关系。 ~~~~~~~~~~~~~~~~~~~~~~~~~~~~~~~~~~~~~~~~~~~~~~~~~~~~~~~~~~~~~~~~~~~~~ 律师简介: 夏燕峰律师,复旦大学硕士,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公司法、知识产权、合同法、债务重组、融资租赁、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人身伤害以及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 - N) Q+ g9 }+ `6 W" Y; U7 @,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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