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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ngelliu88 于 2012-8-28 10:0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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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J$ x& s. q7 Y* C7 A. }/ S例: 2007年5月,小王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方案按《2007年版公司工资管理办法》执行,该办法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按照该办法规定,小王月薪为5,000元,公司将发放小王年终双薪,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按比例发放。 2008年9月该公司依法修改了《2007年版公司工资管理办法》并进行公示,名为《2008年版公司工资管理办法》;新办法规定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双薪及发放多少。2009年2月,公司认为小王表现欠佳,仅发放年终双薪3,000元给小王。后小王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补发2,0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500元。 解: 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时,员工可以选择适用对自己有利的内容。 该案例体现了企业管理与法律的明显冲突。从企业管理角度出发,企业出台一份新的制度,都要求适用范围内的员工100%地遵守执行,但是,如果企业在实施过程中操作不当或疏忽了一些细节问题,那么企业出台新制度的目的将落空,即个别、部分员工完全有正当理由不执行该内部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中的小王的主张是成立的,即当规章制度与合同的内容不一致的,小王有主动选择的权利,小王当然会作出最利于自己的选择。这样,新的规章制度对小王就无法起到约束作用。 操作提示: 1)招聘过程中,候选人与用人单位会就很多问题进行磋商,其中可能会涉及到公司规章制度中的内容,比如劳动纪律、考勤制度、薪酬晋升等。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前,应当确认这些内容与规章制度保持一致,或者确认用人单位愿意接受这些(对员工更有利)冲突。 2)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当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不一致时,以规章制度为准。, s1 E0 M' e0 j6 J s$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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