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登录 注册
首页 中人社区 中人博客
查看: 6154|回复: 15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高端HR论道] 员工离职过程中三种最常见的纠纷案例

[复制链接]

47

主题

7

听众

857

积分

秀才

Rank: 5Rank: 5

签到天数: 29 天

[LV.4]偶尔看看III

注册时间
2012-7-19
最后登录
2013-1-21
积分
857
精华
0
主题
47
帖子
113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8-27 14:46: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员工在离职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出现一些纠纷,对于HR来说,有些情况是必须了解的,一方面可以维护公司的利益,同时让离职过程顺利解决!下面是员工离职过程中三种常见的纠纷案例。员工在离职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出现一些纠纷,对于HR来说,有些情况是必须了解的,一方面可以维护公司的利益,同时让离职过程顺利解决!下面是员工离职过程中三种常见的纠纷案例:
' u' M7 z) r" L! r# E4 p案例1:某公司员工A离职,但是用人单位以他曾经经手的事物未处理完毕为由,要求个人承担费用进行弥补,否则不给办理离职手续。: a8 h, d; j$ Q- Q' h# n- c
问题:9 E' m$ G* m+ }# u
1,此单位做法是否合法?" h: V+ u; }' m& }
2,如果不合法,个人应如何处理?
* ~: u; t# l( K/ N# l+ w答案:
3 a) j. C: [- @0 t1 O7 l( \1、单位做法不合法。在员工依法提出离职的情况下,公司有义务为员工依法办理离职手续。员工经手的工作尚未完成,公司要求员工承担费用进行弥补则于法无据。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对工离职的工作交接有特殊约定,员工未依法办理工作交接造成损失的,公司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员工赔偿。
! [1 I" C9 m& n8 \- ~2、员工在尚有经手工作的情况下,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做好工作交接,将经手工作提前做好移交、注明待办事项,以免给公司造成损失。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离职,并保留固定证据。在公司不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并要求公司赔偿未及时办理离职手续造成的经济损失。  m5 E0 x" K+ T* \. x  q
案例2:某公司员工B,在公司工作已2年(还在合同期内),于2月11日突然提出离职,并当天辞职。由于公司的规定是在2月发1月的工资,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员工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否则扣押剩余工资,作为对公司造成的赔偿。但是B要求公司给予其剩余工资。
5 X0 C+ ~- |, d$ Y! J; u( d8 l问题:/ U6 Q% U0 }/ N* x$ d9 N& b' d
1,如果你是B所在公司的HR,你该如何处理?
/ e2 f# A  h. \+ q: n( s答案:
9 R6 J) a7 a; E6 _9 I" d' `  Y1,如果你是B所在公司的HR,你该如何处理?
* o1 y' @/ _* _首先,员工手册规定扣押剩余工资的做法不合法,剩余工资应当依法支付。
* W" O+ G! C& Q, `' }8 }8 k其次,公司HR应当首先与离职员工和具体的用人部门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员工离职的真实原因,以及这名员工是否做好离职交接,是否因紧急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确定上述原因及情况下,再制定具体的应对策略。
* j( J- J1 ?& g- Y8 r; `% M1 z# O再次,公司HR可向待离职员工提出两项方案。一是员工选择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尽快做好工作交接后,公司可提前办理离职手续,并在离职时支付剩余工资。二是员工选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强行立即走人,公司按照规定支付剩余工资,但在离职后公司将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员工赔偿给公司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T- S8 t' t( H0 ]& N需要注意的是,HR在与员工沟通时,保留相应证据,应当做好书面记录,让员工签字确认,或者让员工自己书面离职原因。
4 R/ @8 D* h7 ?  A# Z* ^- T+ \3 p案例3:C是某单位一名优秀员工,但因为长期中午不能按时吃饭的问题和主管领导在单位起了争执(无辱骂和身体接触),事后找上级领导理论,领导听后非但没有公平的处理这件事,反而说这位同事这么做非常不对,还要严肃处理她,她一气之下口头提了离职申请。事后仔细思索,也觉得这种决定做的太草率。% b3 o& n% I; O) z+ F
问题:* H9 a& U9 E* r( ~* Q
1,口头申请离职,是否生效?: V7 }* F, n5 Q' M% b4 ]/ ~
2,假如你是C公司的HR,你该如何在人才不流失的条件下,对C进行管理?; S% A' K; r  B3 ^
答案) L- u5 @$ u: p; u6 `; {- y
1,口头申请离职,是否生效?2 l" s, l) e4 S3 h; {, m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该条可看出,书面通知并不是强制性规范,劳动者可以以口头形式申请离职,口头申请离职也是表达意思表示的一种方式。实践中,很多员工就是以口头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的,公司一般也认可这种口头申请辞职的方式。
) P# r9 o, V; P- ]6 k( k# W% A( Y2,假如你是C公司的HR,你该如何在人才不流失的条件下,对C进行管理?:
) a! l- j/ ^" o* Q# Y首先,吃饭的问题不应当成为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障碍,因此双方都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 Y- C% R& M) x* |% U& b. f' {0 a
其次,HR应当与这名员工进行详细的沟通交流,了解这名员工长期中午不能按时吃饭的原因,并充分听取这名员工的个人意见和切身需求,做好劝解工作。然后向公司相关领导反映这名员工的真实情况,让公司领导了解这名员工的合理需求。
5 A# i9 n2 V* r7 C' c( A6 ^再次,双方协商共同制定一个合理的方案,合理优化改进工作流程,既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又能保证这名员工能够准时吃午饭。/ b, c0 ]+ M3 ^( Q0 V1 l* Y
最后,HR应向这名员工明确指出离职是一件相当慎重的事情,这种情绪化处理问题是不恰当的,应当通过正确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诉求。" r  {. ~; L/ @) a9 v5 I) W
已有 1 人评分威望 金钱 收起 理由
HR剑客 + 10 + 20 赞一个!很好的案例,感謝分享。.

总评分: 威望 + 10  金钱 + 20   查看全部评分

8

主题

7

听众

1万

积分

会元

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

签到天数: 705 天

[LV.9]以坛为家II

注册时间
2012-8-22
最后登录
2015-12-23
积分
10995
精华
0
主题
8
帖子
819
沙发
发表于 2012-8-27 15:15:35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三之1解说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该条可看出,书面通知并不是强制性规范,劳动者可以以口头形式申请离职,口头申请离职也是表达意思表示的一种方式。”——这句话的逻辑推理有问题。$ R- b( K. v' e" T. g6 W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句话向是有争议的,可以从两个角度的去解读。0 s8 u* |) x2 j1 i! ?% I& a* J
1、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一个充分条件。" P, s* C# I0 R* O1 c
即只要做到了三十日和书面通知,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批准。
2 d$ n' ~7 k0 Y$ ]3 j& Z9 o2、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一个必要条件。
- i8 @7 v, j. M' P1 o即只有提前三十日和书面通知,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2 a* F1 {6 q# ]: |无论是充分条件还是必要条件,都不能推导出口头通知有效这个逻辑结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9

主题

23

听众

4万

积分

榜眼

Rank: 29Rank: 29Rank: 29Rank: 29Rank: 29

签到天数: 1315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注册时间
2008-11-17
最后登录
2020-1-10
积分
44454
精华
2
主题
29
帖子
2457

元旦勋章

板凳
发表于 2012-8-27 15:16:15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不过此法更倾向于劳动者。
$ ]2 x! {# S9 P* d3 [6 i( ?# t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是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不过此条例稍显公正。
/ Q7 s. {4 \$ W9 U再说了,劳动争议仲裁法既劳动者告,企业也可以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7

听众

4306

积分

解元

Rank: 12Rank: 12Rank: 12

签到天数: 333 天

[LV.8]以坛为家I

注册时间
2008-8-29
最后登录
2024-3-16
积分
4306
精华
0
主题
1
帖子
1959
地板
发表于 2012-8-27 16:25:53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5

听众

2650

积分

举人

Rank: 8Rank: 8

签到天数: 91 天

[LV.6]常住居民II

注册时间
2007-11-20
最后登录
2013-1-25
积分
2650
精华
0
主题
2
帖子
249
5
发表于 2012-8-27 17:59:23 |只看该作者
讲的有道理- @1 A' w2 S% g/ B* ]/ _8 L0 `3 X
学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6

听众

167

积分

书生

Rank: 3Rank: 3Rank: 3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注册时间
2012-11-29
最后登录
2012-12-18
积分
167
精华
0
主题
0
帖子
48
6
发表于 2012-12-1 15:26:45 |只看该作者
\嗯,学到很多感谢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6

听众

1078

积分

秀才

Rank: 5Rank: 5

签到天数: 33 天

[LV.5]常住居民I

注册时间
2012-10-8
最后登录
2013-7-5
积分
1078
精华
0
主题
1
帖子
76
7
发表于 2012-12-18 11:39:10 |只看该作者
呵谢谢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6

听众

77

积分

书生

Rank: 3Rank: 3Rank: 3

该用户从未签到

注册时间
2012-4-4
最后登录
2013-8-14
积分
77
精华
0
主题
0
帖子
16
8
发表于 2012-12-18 16:04:08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学到了很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6

听众

548

积分

秀才

Rank: 5Rank: 5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注册时间
2012-12-5
最后登录
2013-1-9
积分
548
精华
0
主题
0
帖子
22
9
发表于 2012-12-19 11:22:33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

主题

4

听众

4007

积分

解元

Rank: 12Rank: 12Rank: 12

签到天数: 127 天

[LV.7]常住居民III

注册时间
2005-12-17
最后登录
2013-12-29
积分
4007
精华
0
主题
12
帖子
282
10
发表于 2012-12-19 11:27:40 |只看该作者
围观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