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Angelliu88 于 2012-8-28 13:3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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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L# j3 f; L. N! n% {1 u' N例: 王某自2008年起在一家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到2010年2月,约定了她的工资是5,000元。劳动合同同时写明“如果公司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者员工的工作岗位变动,按照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2009年6月公司以规范管理薪酬体系为由,实施新的《绩效管理方案》,方案将员工的工资改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绩效工资由员工完成的工作数量和质量来折算。王某的月基本工资降为3,000元,经过三个月的运行,王某的工资逐月降低。王某非常不满,多次提出异议,但公司认为公司有权制定新的规章制度。于是王某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差额部分的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解: 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能通过修改规章制度的方式来排除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的适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不能擅自降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规章制度的修改如果与劳动合同不一致,且这种不一致对员工不利时,劳动者可以选择适用合同而不适用新的制度。 本例中,修改后的规章制度在实际上降低了王某的劳动报酬,因此王某有权要求适用合同的规定而不适用规章制度的规定。 操作提示: 1)在劳动者签收新制度时,让其书面确认:同意执行新的规章制度,新的规章制度与原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不一致的,以新的规章制度为准。 2)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当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冲突时,适用规章制度的规定。” 4 N* L/ D* s9 b7 I% O# v
L4 O) a: y. G: V, y( @, @( b. q来源于《劳动法U问易顾问软件》——北京易中创业科技有限公司- {9 W, b: ?/ T6 A& X- c%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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