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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发
发表于 2012-8-28 18:12:45
|只看该作者
|楼主
近日有媒体报道,某人力资源服务商展开的一项调查显示,受调查的应届毕业生中,有43.8%的人实际试用期时长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且这种超长试用期的现象集中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下的应届毕业生中。这一群体中,超半数来自民营企业,国企员工所占比例则居第二位。部分用人单位除了通过延长试用期这一方法来降低用人成本外,还利用劳动者对于法律规定的不甚了解而肆意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支付极低的工资报酬,甚至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因此,了解自己在试用期内的应有权利应成为每名劳动者的必修课。9 g' _+ C+ Y5 p9 q( ~5 `& t2 s/ P
■案例回放
. {* P2 w4 p/ E$ }/ Q2 e$ G9 K7 R 权利一:工资讲要求 不能白白试用. s/ ]: s ~7 B/ ]$ c. _0 M; q5 T
2011年6月1日,小张与某科贸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从2011年6月1日开始至2011年8月31日结束;合同中还约定小张试用期工资每月2000元,转正后工资每月3000元。入职三个月后,小张从该公司辞职。后小张向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6月和7月两个月的工资差额共计800元以及2011年8月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工资之间的工资差额1000元。仲裁裁决支持了小张的申诉请求,该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 j0 c$ i2 ~1 K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应该按照正式职工待遇支付劳动者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首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本案中,科贸公司与小张约定了转正后每月工资3000元,则科贸公司应按照每月24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小张2011年6月和7月的工资报酬;另外,科贸公司与小张在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期限为三个月的试用期,已超过法定期限,科贸公司应该按照30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小张8月份的工资。法院最终驳回了科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该公司支付小张2011年6月至8月工资差额共计1800元。
! w, Q. ?+ |# R, f0 E( k ■法条索引
. y5 \4 I, c J; i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 j8 {" K; R( T% k% ~" U1 B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u" L1 A- z/ v5 a
■案例回放
1 b6 |, h/ d, ]7 O1 |/ U7 f 权利二:社保须享受 不能拒交欠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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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以下来看看,学习学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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