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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虾,帮忙看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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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31 09:36: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上午闲得没事,看了看[劳部发309号文件],其第4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B]不适用[/B]劳动法。 f! J# O# H* ]- v' Q' \$ }$ d* o 于是又想起了这个一直困挠我的问题:这些人员的劳动权益如何保障?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条文吗?(以前听说人事部有个文,但我始终没找到)5 R1 T& d) T Z4 c 在这里先行谢过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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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5-4-1 17:05:00 |只看该作者

RE:各位大虾,帮忙看看这个问题

你说的这部分人是根据公务员的管理规定来的,原来出现的争议只能通过上级领导(组织)来解决. / Y4 N" l$ F" i t不过最近高院出了一个解释,说是这部分人员的争议可以申诉了,但还没见到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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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 17:20:00 |只看该作者

RE:各位大虾,帮忙看看这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9 f/ ?; I5 m8 r, p" d K 8 ` U( U" v" _ ! t' i! [: z2 H* r * |9 F$ _1 R# x' ] ; j8 s0 d0 I0 L! d; |- `(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 / y/ x8 {6 B! V法释〔2003〕13号: T4 }% K' }- k' T9 ^" B . M: @ Z8 m5 y2 W1 z6 V8 E% _4 @ 9 ^* z- i( }: y+ ~5 n* q% t ; J+ O. a( S& P6 q+ d $ k2 W" c' d# t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 V, x# t8 }' t7 @0 ?# m: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4 R! g( W q6 Z+ H5 \6 l3 c6 B* v. Y( k/ S* V- u( `# A( ^0 k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7 V: I* l0 L0 Z : _$ l! B3 j7 B$ @( \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 R& m. [9 ], U! I( ]3 X / L. C; m) z- v) {1 e# I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8 P N8 B7 {- U: J. ?( J- c 8 Z# m; i1 g8 Q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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