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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安安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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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深圳活动--10000金币奖励的三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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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5 13:01:4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69iuheh 于 2012-9-21 21:43 编辑

1.离职原因不明的处理
   两个案例公司都是抗辩员工是自动离职,但均未出具证明,即未作出书面处理决定,自动离职主张不成立,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2员工诉求都应支持。
   公司需支付2员工解除的赔偿金18000元。

2.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关于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3倍及工龄超过12个月的处理,广东区域的经济补偿金计算不进行分段处理。
王某:合同期满终止,2008年起算工龄,即4.5个月,为20000*4.5
梁某: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假设该理由成立,属于合法解除,工龄16.5个月,为4200*3倍*16.5
林某: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如有协商金额,按照协商结果处理;如按照法定计算:为4200*3倍*16.5
黄某:被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赔偿金,为4200*3倍*16.5*2倍赔偿
丁某:以拖欠加班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假设理由成立,为4200*3倍*16.5
       代通知金是另一法律概念,未涉及不处理。

3、双倍工资案例?
   未签定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只要公司超过1个月的宽限期未签订,就是公司的过错。即使员工拒签,公司原可以在一个月内做出处理,如没有处理,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签合同,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未签订也应支付双倍工资。
   时效问题,1是申诉时效;2是追诉时效
王五:在申诉时效内主张,即可追诉。按照2012年2月向前推算11个月即可,公司已经支付过该期间一倍工资,无需再支付2倍。
    故公司应支付的未签定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为:5000*11个月


及时更正补充下;
1.
离职原因不明的处理
张三:双方办理了离职手续,员工已经谈不上自动离职,离职手续没有注明公司解除原因,        是公司的过错,故公司无举证离职原因,属于违法解除。
李四:虽然事实是该员工不打招呼离职,但公司未以其旷工作出违纪处理,双方劳动关系仍成立,只要员工能举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也应支付赔偿金。如果员工和公司均无法举证公司解除,公司应承担经济补偿金,需支付9000元。
  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梁某: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假设该理由成立,属于合法解除,工龄16.5个月,但法律规定最长12个月,为4200*3*12
林某: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如有协商金额,按照协商结果处理;如按照法定计算:为4200*3*12
黄某:被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赔偿金,为4200*3*16.5*2倍赔偿
丁某:以拖欠加班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假设理由成立,为4200*3*16.5     
加班工资不管多少,都会超出社评工资3倍,故仍无需4200+加班工资为基数
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及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

3.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故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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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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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5 18:54:20 |只看该作者
好好学习一下,期待正解!
收拢心灵,好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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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5 20:56:10 |只看该作者
安爸每次都给大家出难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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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5 21:24:26 |只看该作者
1、离职原因不明的处理
案例:张三(A公司工龄3年、月薪3000元)被A公司口头辞退,双方办理了离职手续。1个后,张三申请劳动仲裁,以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A公司支付赔偿金18000元。庭审中,A公司抗辩,A公司并没有辞退张三,张三是不辞而别,属于自动离职的。A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
李四(A公司工龄3年、月薪3000元)因在A公司干得不愉快,于是,不打招呼就离开了A公司,1个月后,李四申请劳动仲裁,以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A公司支付赔偿金18000元。庭审中,A公司抗辩,A公司并没有辞退李四,李四是是不辞而别,属于自动离职的。A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

问题:应如何处理呢?
案例1中,公司口头辞退张三,双方办理了离职手续,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虽然公司口头解除,在没有足够的解除事实情况(如张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下,都是违法的。但如果双方办理离职手续时,手续中能反映的是张三正常主动辞职,则企业不需承担补偿责任。如不能反映出这一点或企业不能举证,则属于协商解除(因为双方办理了离职手续,说明双方都同意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企业需承担解除合同的补偿金。协商解除,企业需支付3个月 *3000元/月+1个月的代通知金,即12000元赔偿金。如果手续中能反映的是公司辞退员工,则企业需承担因此而带来的违约责任。企业如不能举证辞退是合理的,则企业属于违法解除,需支付双倍的解除合同的补偿金。即企业需支付3个月 *3000元/月*2倍即18000元赔偿金。如企业系张三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原因辞退的,需另增加1个月的代通知金。

案例 2中,李四不打招呼就离开了公司,不知A公司是否有相关的制度介定,比如旷工多少日视为严重违纪,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之类,如果有,企业可以按制度执行,视李四严重违纪,并通知其返厂办理手续,完成交接并发放未发工资。但案例中未反映出这些细节,只说李四属于自动离职,如果企业有制度做支持,这种情况,应属于李四严重违纪,企业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金。
案例中,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庭审时在证据不全时,可以庭后补足材料,这一点不知正不正确,因为有次遇到仲裁,仲裁员说证据招资料可以厅后补交),但明显A公司有提出李四的行为属于自动离职,说明还是有依据的,而且李四属于违纪在先,故企业如果以李四严重违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是成立的,故我认为企业无需承担经济补偿金,但企业需支付李四的未发工资。如果李四离职一个月期间,企业未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知会李四,说明劳动关系还未正式终止,企业还需支付相当于李四月工资的70%比例的工资。直至李四收到企业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日止,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企业既无制度做支撑,又无履行相关的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义务,又不能在仲裁时举证,此种情况,个人认为企业还是可以李四旷工多日,严重影响企业正常运作,给企业带来生产影响或损失等违规原由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的,同时因为对于自动离职法律也没有明确的届定是旷工多长时间。总之案例二的劳动关系解除原因在于李四(李四不开心的原因有很多种,也有可能是李四的心态不好造成的),而非企业的原因,故企业完全可以不用经济补偿的。只需要求其办理终止劳动关系,发完李四的未发工资即可。
2、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案例:深圳某企业五位高管,均为1995年3月1日入职,月薪均为20000元。2012年7月31日,王某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梁某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林某因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黄某被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丁某以拖欠加班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地区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00元。

问题:五人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分别为多少?
案例二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首先看看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
一、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4、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5、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6、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7、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需要双倍支付工资的情形: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以下劳动合同的,应当按2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算公式:
  双倍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2
  注:工作年限:是指工作时间满一年。按1年的补偿(6个月<工作年限<1年);按半年补偿(6个月>工作年限)。
  注: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四、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情形: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计算公式:加付赔偿金=应付金额×(1+加负比例)
通过法律条文再分析案例
几人都是1995年3月1日入职,月薪均为20000元,2012年7月31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作年限都为17年零5个月。该地区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00元。几人的工资都高于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的3倍。
1、        王某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故按照劳动合同法,终止的补偿自新法实施后算,即王某可得到:4200(2011社平工资)*3*5(月)
2、        梁某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此种情况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上劳动合同需支付补偿金的情形,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施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梁某可得到:20000*12(月)+4200(2011社平工资)*5(月)+(一个月代通知金。
3、        林某因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和梁某属于相似的情况,均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上劳动合同需支付补偿金的情形,林某可得到:20000*12(月)+4200(2011社平工资)*5(月)+(一个月代通知金)。
4、        黄某被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以下劳动合同的,应当按2倍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0*12+(4200*3*5)*2倍
5、        丁某以拖欠加班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以付补偿金的情况,如未支付加班费属实,企业需加付赔偿金,刚丁某可获得:20000*12(月)+{4200(2011社平工资)*5(月)}*(1+加负比例)。

3、双倍工资案例?
案例:王五是A公司的员工,2010年8月1日入职,月工资5000元,2012年2月29日离职,离职当日,王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10年9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的未签定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0000元(18×5000),A公司因意外未出庭,导致缺席裁决:A公司应支付王五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未签定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5000元。
A公司因此向法院起诉称,1、A公司已在2010年8月15日通知王五签定劳动合同,但王五拒绝签定,过错在于王五,因此,A公司无须支付双倍工资。2、王五在2012年2月29日才申请劳动仲裁,则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的双倍工资已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不应支持。

此案例属于企业违规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案例,无论企业举证属实,但在法律面前,企业都需承担因此而承担的过失责任:由于王五没有在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申请仲裁,已过了仲裁时效,同时企业已超过一年时效未与王五签订劳动合同,故从对法律的理解,我认为只能按企业与王五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计算赔偿,故按法律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故王五可得到:2011年9月1日 至2012年2月29日的未签定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5000)=30000元。另如果王五系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还需支付王五2.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5*5000)。即共可得到8.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点评

415286361  高总对法律理解很透彻  发表于 2013-4-28 15:01  回复
已有 3 人评分威望 金钱 收起 理由
浅井 + 25 高总对法律理解很透彻
安安的爸爸 + 25 可能是理解法律适用方面出现偏差。.
scolee + 15 + 15 给高总的敬业加分!

总评分: 威望 + 15  金钱 + 65   查看全部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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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5 21:24:55 |只看该作者
写的太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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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5 21:28:09 |只看该作者
因为案例 的内容很多不清晰,所以有多种理解和处理方法,故显得回复像老婆的裹脚——又臭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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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50 可能没有理解出题者的题意吧,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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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5 21:29:27 |只看该作者
还有写了这么多,能不能给个5000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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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HEY + 2 好给高总50000分
安安的爸爸 + 50 鼓励一下,等公布答案了看能否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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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5 21:33:38 |只看该作者
这个看了很茫然,要学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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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是很想见见你们口中所说的安爸到底是个什么样子,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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