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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毕业生要小心“试用期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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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22:58: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最近,沈阳一些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开始在企业寻找实习、试用的机会,为毕业后的就业做准备。但是,一部分用人单位却利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毕业生求职心切的心理,屡屡设下试用期陷阱。试用即将到期就莫名其妙遭到解聘,不少大学生急于为求一职,都有遭受用人单位各种“剥削”的经历。试用期,大学生们究竟该怎么维权?. C; h: ]; Y+ o5 b

6 G8 J" [7 x% R6 K& Y    律师解答:记者采访了清华大学法学硕士、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系教研室主任、律师王全。作为大学法学教师的王全目睹了很多大学生在试用期被“剥削的经历”。他说,“试用期陷阱”是许多初入职场大学生所遇到的问题。/ E+ _0 |$ d+ S( F- w/ p8 s
. C% p, U+ z5 \7 o9 @/ g
    试用期的长短要与劳动合同期限相适应3 G8 y5 T" \1 w9 F' M" G

) P/ A8 U$ Z7 D' o5 C: g9 A    如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两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能超过90天;劳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则不超过6个月。毕业生试用期应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 k" a% v2 `2 N$ X
: Q& I$ S4 `7 L1 S' u( G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就是说在试用期之前,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之日起,就应该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 t; V4 U/ h* {, C6 ^* n( P& a5 ~* K  ^
    企业须有理由退工,员工可无理由走人- F, v" R( @: F0 Z! a* x; U

8 u: |# E6 V( M, \% f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辞退员工,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而且,用人单位负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很好地证明,甚至根本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就不能将试用期的员工辞退。6 Z& l2 x% b+ J9 e
/ _2 y* H1 g3 W4 H8 T, W
    此外,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出离职是不需要单位同意的,假如单位以此为由拒不支付工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4 Y/ ?+ f: N$ B/ J$ V+ c# ]

4 ]9 E2 D/ b8 k& Y. m  O) z! Z    试用期内也应享受社会保险
8 f9 P# _4 i) {! p& C7 r3 v  X- [( ^+ {- y
    试用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确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已经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录用之日起就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 v; A, B2 H$ a, o: f  T* W7 A7 s) m' A6 K7 L  Y6 T$ u
    建议:用法律武装自己  s* [  F( Z; K2 }2 ^- w9 o

- e1 U8 k/ d& E8 \7 V( F' p3 `1 V& J, W    大学生在走出校门前,切记学习《劳动合同法》,懂得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求职要先擦亮眼睛,了解用人单位是否真有用人意向,不要被那些常年招人、常年换人的不法单位所蒙骗。一旦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如不付报酬、薪金过低、工伤拒赔、违规延长试用期等,要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提起仲裁和诉讼,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_4 V5 c4 q' Y( e2 D5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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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2 09:44:50 |只看该作者
好,此贴要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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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3 16:49:03 |只看该作者
法律虽如此,但是现实依旧没有符合劳动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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