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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0-23 07: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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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如果企业实行的不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或者缩短工时制,则即使符合“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规定,其工时制度仍需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许可)。
- g, Y* u: j2 [8 J/ J: n2 |因为 我国法律从来没有规定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工时制度!
& I8 |# S4 N* ?' {. N' C 关于是否审批的问题,《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十分明确,即除了标准工时制和缩短工时制,所有其他的工作和休息办法都需要审批,换句话说,需要审批的工时制度不仅仅是“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还包括没有列举的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退一步讲,如果将“40+1制”理解为是一种独立的工时制度的话,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该制度无疑也需要审批(许可)!' Z6 O3 g, ?3 U+ K( y
如果企业实行“40+1制”未经许可,仍需支付劳动者休息日的加班工资7 Y6 z" w( C" S1 h* M5 k4 D
《国务院工作时间规定》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N' j& j9 l2 ~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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