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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是一家制造公司的管理人员,据其反映,他工作比较认真,与同事相处也十分融洽,工作十多年一切都比较顺利,但最近由于一场大病,围绕医疗期的延长问题,他和单位产生了矛盾。他不知道该如何应对,日前特地向本报进行求助。8 l) `; q( o" X9 `
吴先生反映,一年多前他突然感到身体不适,由于单位当时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所以没有及时就诊。但之后,他感觉身体状况越来越差,在家人的坚持下,他到医院进行了检查。1 B8 \4 _2 q! M4 {0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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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吓一跳,他竟患上了癌症,医生要求他立即住院治疗。目前他状况有所好转,根据医嘱继续进行休养和治疗。但前不久,在家休养的吴先生突然接到单位的电话,称他的医疗期即将结束,届时单位将予以退工。自己生病前已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现在重病还未愈,单位怎么能将他退工?他家人赶紧向有关部门咨询,得知像这种情况,还可以申请延长医疗期。闻听有此政策,他才稍感安慰。没想到的是,面对他的申请,单位竟不配合,按说在治疗期间单位对他还是比较关心的,怎么会突然这么冷漠呢?吴先生说他很想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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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接待后,就医疗期以及延长问题请教了有关专家。专家表示,所谓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对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作出了规定。根据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劳动者的医疗期是按本人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的: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市政府的这项规定还明确,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上述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那么患哪些疾病可申请延长呢?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对于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6 o5 l2 D; ?0 h$ U; Z9 @
) z9 T. q$ ?# [* ]! R 既然政策是这么规定的,于是记者就将此情况反馈给了该用人单位,希望他们能主动加以关心和照顾。在日常接待中,记者发现,类似争议时有发生,而且主动权往往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关系好的,好说,而关系不好的,单位就会推却、阻碍。这里记者提醒劳动者,如果双方对延长医疗期确实不能达成一致的,本人应先到相关部门作劳动能力鉴定,一旦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可以申请退休、退职;二、即使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要求用人单位延长医疗期的理由也就充分了。如果一旦对簿公堂,职工也有依据了。) C+ Z2 d/ M0 p! C! `. w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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