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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虾|:发一个案例请大家支招!!
2 s0 C) Z! U8 n6 T' {0 W案例:公司一名车间员工(岗位:搅拌站搅拌工)自2010年7月1日入职,年龄51岁,无其他工作经历证明。2012年6月21日突发脑淤血住院,并请了病假。2012年9月20日后该员工未能继续上班,后公司去探望,个人表达了想尽快上班的愿望。截止11月4日,公司一直在批准他的病假。11月14日,公司找该员工面谈了一次,表达了公司的关怀,同时希望该员工身体为主,现在不能上班能否协商暂时退出工作岗位等,但该员工表示要找总经理面谈,后人力资源部预约了总经理后,该员工又推脱没有时间前来,也不能提供准确时间。
( f- g5 i& Y9 Z( i自此,公司决定执行正常的程序,先发回到原岗位工作的通知——调岗——鉴定——解除等。4 t4 D& V/ v# N: x k3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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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点:1、员工医疗期满后不能正常上班,并提供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领导不再同意,怎么处理?公司是否还要按照病假支付待遇?
- ]% p0 e6 s$ o9 @- ` S 2、如果公司通知该员工前来上班,员工冒险前来后发生意外如何处理?5 n+ Q% }3 r7 G) {- L
3、原岗位不能胜任后,调整岗位如果,此种情况下,公司按正常手续解除劳动合同,共需支付哪些项目补偿金(北京地区)?
9 P. ]5 |5 e+ F 4、劳动能力鉴定是员工发起,还是公司可以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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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p+ {) N0 B: K( W, p3 B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U# C& `% Y# h, a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 n9 U& z' M* Y4 S+ m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V/ O; ~9 p) k+ L7 K) K R
医疗期满未治愈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给予每满一年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并给予6-12个月的医疗补助金(前12月平均工资),具体几个月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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