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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年初,各级单位需要报送大量的人力资源数据。国有企业人员结构比较复杂,在统计上各类人员的划分也是五花八样,有从业人员、职工、在岗职工等。其概念因统计渠道不同要求也略有差异,我前几年查阅了一些数据,将人员分类做了细分,各类细分歀仅代表个人观点,现分享如下: 各类人员的划分以劳动关系、人事档案管辖和取酬三项为基础确定。具体规定摘自国家统计局、人社部有关文件。 从业人员: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各单位的从业人员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其他从业人员:指填报单位聘用或使用的其他各类从业人员。这类人员与本单位没有档案关系但在本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包括仍由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或档案仍保留在原单位但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人员,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职业人员,档案保留在原单位派到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借调人员、使用并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务输入人员、保险公司代理员(营销员)等。包括使用的小时工,即小时工是指在《劳动法》规定的全日制用工形式以外,劳动者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的用工形式。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包括由街道、镇、乡办事机构发放劳动报酬的社区治安巡逻人员、社区保洁员以及园林绿化、城管监察等人员。 根据国家统计局原人口与就业司和原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金融保险行业劳动统计工作的通知》(人口司函[1997]18号)文件精神,金融保险单位雇用的专职代办员如与本单位有劳动关系,应统计为“在岗职工”,没有劳动关系或档案关系的统计在“其他从业人员”中,发放的劳动报酬在相应的指标中反映。保险公司的营销员无论兼职或专职应统计在“其他从业人员”中,发放的劳动报酬统计在“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标。 职工:指在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返聘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在国有经济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人员(1998年以后的数据均为在岗职工数据,其他相关指标如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等指标也从1998年按此口径进行了相应调整)。 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使用劳务输出机构(公司)提供的劳务工,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则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其人数及工资;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进行统计。 下列人员也应统计为在岗职工: (1)招用的劳动关系保留在各类人才服务中心及职业介绍所的人员。 (2)招用的自存档案的各类人员或虽没转档案但与原单位已没任何关系的人员。 (3)再就业中心、职业介绍所或劳务派遣企业等机构派遣或输出劳务并直接发放全部劳动报酬的人员,应由在再就业中心、职业介绍所或劳务派遣企业统计。 (4)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外自行招用的失业人员。 (5)街道(镇、乡)办事处填报时要包括:在街道、镇、乡以及下属居(家)委会中工作的干部、社区专职工作者。 不在岗职工: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本单位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包括本单位办理正式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包括离岗休养职工、劳务输出人员、企业的离岗挂编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下岗待工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分流的无岗位仍在册人员、到校办企业工作的教职工、在单位劳服、三产工作的人员、长期病休人员等。 停薪留职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国劳务人员,如原单位仍发放工资的应在此项中统计其人数,并在相应项目中统计其生活费;如原单位不再发工资的人员,只统计其人数,境外单位发放的工资不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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