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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愚见:
虽然在法律法规中规定双方不得存在欺诈行为签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工作中,很多应聘者会适当夸大,比如做技术助理的,填写技术主管,再如A员工在一家企业任职3年,刚开始任普通职员,后提升为部门经理,在其填写资料时肯定填写部门经理,此类情况很多。
企业用人是用这个人将来可以发挥的能力,而非他的过去,如果不符合岗位要求,完全可以进行培训,仍不能胜任再协商解除。
如果通过合同无效来解除的话,虽然企业无需支付相应违约金,然而会使在职的很多人感到不安,从管理的角度增加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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