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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癌症员工医疗期 [打印本页]

作者: annabelle_ren    时间: 2013-3-1 11:54
标题: 癌症员工医疗期
求助:目前有一名员工去年9月份查出患有癌症,9月25日起开始休病假治疗。她在本企业工作至今是3年,原合同在今年3月份到期,由于有医疗期,所以按照医疗期顺延。但是她的医疗期该如何统计:她社会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单位5年以下,正常是6个月的医疗期,但有些说法是癌症等重症患者的医疗期可以延长(至24个月),3月末她的6个月医疗期就到期了,公司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怎么处理最妥当?
作者: 吕兆    时间: 2013-3-1 11:54
应该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规定中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癌症属于难以治疗的疾病,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处置。
    如果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单位还应该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




作者: 海沛    时间: 2013-3-1 13:01
呵呵,这种情况是会自己获得最长的医疗期的,多长呢?你自己去查一下。如果到期了,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做延长的。
作者: zhangqinxuan111    时间: 2013-3-1 13:18
可参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作者: 任珺    时间: 2013-3-1 15:28
我们公司之前也有类似的案例,当时在咨询了当地仲裁机构后,我们是安排了员工一个比较轻松的岗位“安养”。所以对于该案例,个人认为:
1) 该员工因身患癌症,可视为按重症患者的医疗期最长可以延长至24个月,期间可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相应条款发给员工病假工资。
2) 从公司角度而言,如果高层知晓该员工的情况后愿意共同承担社会责任,那尽可能地“照顾”该员工;但如果还是想要解除劳动关系的话,可能需要与员工协商解除,并且除了按国家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外,还需要额外给予员工医疗补助金。
作者: yazhi999    时间: 2013-3-10 09:00
一定要延长至24个月,但是每个月可以只给员工发放病假工资,也就是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其次社保不能停缴,要连续缴纳至劳动关系解除。
  24月后,公司可以以医疗期满为由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支付该员工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金、还会有一部分抚恤金。
   我是亲身经历过类似事件的,我们单位有一个女孩,25岁,查出了白血病晚期! 我们就是这样操作的。我们还自发给员工捐助了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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