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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及计算标准
序号 类别 项 目 计 算 标 准 发放部门
一 "工伤医疗
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性治疗的费用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伙食补助费 "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所在单位
辅助器具费 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
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所在单位
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保险基金/所在单位
二 伤残待遇 伤残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 24个月 22个月 20个月 18个月 16个月 14个月 12个月 10个月 8个月 6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的)" 90% 85% 80% 75% 70% 60% 无 无 无 无 所在单位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可享受:(1)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金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可享受: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无 无 无 无 18个月 16个月 14个月 12个月 10个月 8个月 所在单位
"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月平均工资)
" 无 无 无 无 34个月 28个月 20个月 16个月 12个月 8个月 所在单位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上为湖北省标准,按解除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三 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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