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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中有这样的约定:“乙方保证培训学习期满后为甲方服务满五年以上。若培训结束后乙方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乙方应向甲方全额退回培训期间甲方支付的直接费用(含工资、福利费、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若乙方为甲方服务不满五年离开,可按服务每满一年递减20%的比例向甲方退回培训期间甲方支付的直接费用。未履行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员工因个人原因培训六个月后离职,我们追究违约责任,仲裁不支持工资作为培训费用收回,请问,我们的公司应该要回么?附加:送去培训的人员为应届毕业生,接受公司的入厂培训后就直接送去外地培训,没有在公司进行任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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