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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社保机构对缴费工资总额的构成,都是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统字【1994】37号,以及国统字【1996】207号文,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文里对哪些项目可以不列入工资总额也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其中第十一条第二点是这样的:<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根据这一点,是不是可以明确员工自己缴的保险费用不纳入工资总额,也就是说,缴费工资总额是不是可以由应发工资总额减掉员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总额?请专家及朋友们发表自己的看法,不胜感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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