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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JokerSeraph 于 2013-4-19 13:28 编辑
丁小豆 发表于 2013-4-17 17:16
该员工进入我司工作仅仅两个月就申请休息,那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一)实际 ...
我只是算了常规通例的时间说明产假应该没有那么长,但是如果女员工存在难产、晚育、独生子女等情况,需要依据各地方法规核算产假,如北京规定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产假可增加3个月,四川则规定晚育产假增加30天、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增发养老金,深圳则规定没有生育津贴直接由企业发放产假工资,由于各地方实际情况不同故法规存在很大差异,无法用于通例的计算。
提出医疗期是我不明白她为什么在产假前后能够请到如此长带薪假,但如果想要靠超医疗期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可行性较低,因为一旦产生劳资纠纷,企业必须证明有超期如何处理制度(而且必须合法)并证明该员工知晓,而法律是保护劳动者的,因此即使该员工入职就是为了生育保险,最终仲裁委也判企业胜,但法庭判决结果依然会有很大几率偏向保护员工利益。
之所以建议写明请假多久予以调薪、调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是为了对这类员工进行约束。
制度不能只针对部分员工、不能表现出歧视的意思,要涵盖全体员工。如果有员工一定要请超期假,可以,批个无薪假。如果是“三期”内企业不能随意解除(但不是不能解除!),考虑员工生活问题体现人文关怀,同时为解决休假期间的社保费用问题,人性化处理,按最低工资标准折算成每月实发预支,扣完五险一金还剩多少?报销后还要将预支的钱扣回来,员工愿意无理取闹企业就陪着玩,看最后谁吃亏。
针对已发生的这名女员工,如果企业愿意支付经济补偿,建议与其协商,请她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申请避免获得补偿后翻脸不认账,当然不能体现什么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胜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裁员等原因,企业在收到后可当场支付经济补偿,这样对企业、对她个人都有好处;如果企业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或担心效仿,可以找她违反规章制度的地方,但企业必须证明有相应制度并且员工知晓,大部分企业实施起来相对较困难;最后还有一种就是让她去仲裁、诉讼,按照目前仲裁、一审、二审的时间周期来看,即使全程顺畅不耗个1-1.5年也基本完不了,期间还不包括企业申请延期、反诉、企业不执行由对方申请强制执行等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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