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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非因公受伤的员工持续请假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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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7 11:39: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公司员工,2012-3-12入职,,于2012722在外出旅游漂流中受伤(右股骨内髁骨折),后每月递公司一张病假条,递满三个月后回来上了一天半,,当天又提出腿部不适继续请假,至今未来上班,,且34月均未递病假条也没有向公司任何人知会的情况下,没来公司上班。
期间20133月该员工向社保局申请工伤,经社保局核查后驳回申请。
咨询:1、公司以何种方式辞退该员工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
         2201334月均未递假条是否可以按旷工算?

/ O( k* q- ~6 P% c0 }6 |( ?/ X;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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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7 12:00:49 |只看该作者
这个员工开除的方式太多了。。" F( Z9 R5 D* {9 t; L  M( f
1.劳动法有相关规定非因公负伤,在公司工作五年以下的有三个月! p* p* o1 ^+ [# [- u& v% r) L8 f
2.可以和他协商调整工作岗位,如果不能胜任新的劳动岗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 d# j$ F1 L. y0 m: C5 z. g3.你们公司的规章制度怎么设定的?这方面应该有规定吧?
0 r: |1 K) t! m. {8 C4.你们公司和他签的什么劳动合同?
; [3 u5 F/ f- d8 {7 [. y5.当然算旷工,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员工是不能随便不来上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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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7 12:03:17 |只看该作者
曾经回复过类似的一个案例,可参考回复内容:# X) u- O6 H! f8 K  [& k1 W% M

8 H' \$ _, o# V' h  z一、医疗期限、医疗期的延长和医疗期的计算方法3 E  _+ i. L# t! i5 N6 X' E6 f
(一)、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国工负伤医疗期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4 M1 k$ R8 a/ F3 N7 p! T& I) j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5 t% p, p3 n5 w0 f0 {+ ^8 E: R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 F3 g5 K- K
(二)医疗期的延长,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 F* A- ^8 N; a1 D: S$ q(三)病假不一定连续,完全可能是断断续续的,医疗期计算方法为: $ b) f4 ^# n6 B. w$ ?' @, y
1、医疗期三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 V# a3 `$ C; t  \4 h, }* L* ^
2、医疗期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v" E. t7 o) M; E
3、医疗期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6 U; S) K; w3 A3 W* d
4、医疗期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 r7 J6 [: f% l8 X
5、医疗期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l! l- B" j2 I+ q$ S. A6、医疗期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8 w* T: i- |' J9 O/ a二、医疗期待遇& v3 L; Q. o% `3 b' @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9 }4 }7 _9 M+ q4 q7 V
三、小张的医疗期" E& q' O5 [# q) W
      根据小张的工龄有三个月的医疗期,也就是说小张请假的确超过了法定医疗期。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但小张是否属于此规定中的情形,还需要进一步做鉴定。
7 I2 B5 s9 S3 W) W! r$ s7 v4 H1 M四、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处理: |' z1 m1 f' P6 p. E! f% }
     1、医疗期满后,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p1 `$ d) F% T+ P( {+ K+ m
     2、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医疗期满后提前30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方能解除。如果未履行此程序,则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申请仲裁撤销。
1 l' |6 j  z; b0 Z" l1 x     3、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X; p- Q' q0 n  k# a; J五、所以是否支付小张的医疗补助费,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方知道。
, f/ R. w6 X( g( H) _. k * x& _8 L, a( _  ~7 Z% V% m
4 v: ~3 F% \$ \# W. `8 U
另外,如果员工没有走企业流程请假而旷工的,应尽快快递催告函,告知其义务,如再不回来上班,则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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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7 12:59:25 |只看该作者
楼上给出的条文已经比较全面了,不再重复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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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7 14:42:18 |只看该作者 |楼主
sunshinelzm 发表于 2013-5-7 12:03 - M! l% T; ~; N) j
曾经回复过类似的一个案例,可参考回复内容:: }. m! j: c/ p

% Q2 ~/ l1 Y. w- L0 T一、医疗期限、医疗期的延长和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 _6 A8 c. g7 u. Q) k该员工明显是既不想来上班,也不想公司开除他,,还以各种形式跟公司扯。。如何发了催告函,,他愿意回来上班,那是不是就不能辞退他,??旷工又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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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7 15:41:38 |只看该作者
W。@@。S 发表于 2013-5-7 14:42
: F1 d  b; q/ h9 Z. j% q) k该员工明显是既不想来上班,也不想公司开除他,,还以各种形式跟公司扯。。如何发了催告函,,他愿意回来 ...
. i8 h/ p5 \3 `$ @* ]6 A- U
如果公司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不怕员工扯,例如请病假,是否需要提供二级以上医院证明,如果知道有熟人经常给他开,那么按照上面提供的建议走程序。发催告函是比较稳妥的方法,如果制度里面规定了未经请假而私自旷工多少天是严重违纪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了,但可能会有点风险(在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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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8 11:15:11 |只看该作者
还是要查阅相关劳动保障条例,当老板的要人性化,作为员工的也要追求合理合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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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shinelzm 发表于 2013-5-7 12:03 4 z. B0 V. \1 h# ]) f4 [1 |$ F
曾经回复过类似的一个案例,可参考回复内容:: g( m" w$ ?' H' T9 W& y

3 D. f) ^% X' c' V1 W9 ~. w一、医疗期限、医疗期的延长和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 M8 F& O1 o- D4 J/ `# j! D9 S
在什么情况下,要支付不低于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倘若是孕期员工,一怀孕就开始休病假,超过三个月后还是给病假条,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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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8 14:17:02 |只看该作者
yangliuliu 发表于 2013-5-8 12:07 1 A% o+ N! M8 X% V
在什么情况下,要支付不低于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倘若是孕期员工,一怀孕就开始休病假,超过三个月后还是 ...

6 R) @: c& \) |/ r2 I; B2 }'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4 u4 |, P' c* M, I9 F  a

8 H0 }; _( k* i) H/ o6 b1 n
& v. g) s. F! g5 G2、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女员工“三期”内,用人单位不能因为不胜任工作、医疗期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解除女员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也不能终止,必须等到相应情形消失方能终止。
# w) d  g  p" c( I4 B, S  但是,对于女员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受限制的。换句话说,如果“三期”女员工出现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违规兼职等严重过错时,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不受“三期”保护的特殊限制。+ w" R1 e7 s* i4 N3 [8 ^# E
    针对此情况,你们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明确病假需要提供什么级别以上的医院证明(特殊情况企业可到医院核实证明真假)、病假流程、病假待遇等,待遇可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 Z9 X4 _: e7 G$ c: N9 ?" l+ r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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