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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员工辞职,公司一定要批准?30日是个卡,公司无可奈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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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5:06: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文版权属sunny_huang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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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sunny_huang-(链接地址:http://community.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41438)
本帖最后由 sunny_huang 于 2013-6-28 17:06 编辑 % s# c- A9 N- X( s  g1 A4 A
8 K3 v! [- W1 r9 l. @9 J
随着劳动法律法规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员工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 J  R9 B9 _/ O9 }5 A+ m企业一直以来的优势地位,随着人才竞争的加剧,以及员工法律意识的增强,一直劳动法律法规的倾斜保护
* L4 a/ q8 Z$ R! g& l渐渐开始动摇,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作为HR的我们恐慌的发现,代表企业一方的我们也有这样那样的无奈
) W' e# n0 h- m0 S9 z案例:
$ E7 C8 f! Z/ L  U      我们公司一高管离职,说了N个月,领导没有同意,后来递交了书面申请,但是由于该高管原来是我们公司某对外业务的负责人,涉及到人员管理和资金往来的诸多事务,交接事务涉及财务,综合办,人资,企管办,我们按照流程签批离职手续,其他环节都通过了,财务交接的项目有两项财务没有签字确认,在第30日的时候,虽然签批的流程卡壳了,该高管就没有再来上班。她认为交接的时间已经过了,没有必要再来公司上班。其实她提交书面申请的时候,老板是同意了,所以我们就开始走离职流程,但是,因为业务过程中涉及到未收款项等问题才卡住,交接期间,恰逢公司人事变动,我们老板换人了,来了新的老总认为是我们人事不熟悉业务,造成,未交接完成,人就离职了。我们有苦也说不出啊,毕竟明明白白劳动法摆在那里,人家已经履行了离职提早30日申请的义务,老板认为,反正就是要卡住,直到欠款结算完毕了才放人,我们是左右为难,难道要交接半年,别人平白等半年吗?作为人资部门,我们的建议是,时间到就放人走,但是可以跟员工协商,因为毕竟是高管,交接事务比较多,让人家协助后期的一些交接工作,但是如果发现员工在过往工作中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尽管离职了,我们就该事项让员工承担相应责任。
' v0 \8 A) d9 }. x———但是新老总觉得,我们这样做就是业务能力问题,认为我们失职了
. u0 l' e0 |5 k+ u. p/ H# p———老总觉得,你提交辞职书是你的事情,我反正没有同意,直到我把事情办好了,才同意,不管是30日还是多少日,你得让我们把账理清楚了再走
3 a% s$ p4 y/ `  }8 M4 J; c( s: w, I# Z1 Y' a
事后,我查阅了相关资料,附上。——大家也讨论下,如何处理最好
3 b& M8 U+ H$ N( j( A
法律原文:

5 @4 `: g; B7 V* }: \0 }  `" N5 T
《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Q" I8 \+ ^6 N& P, \
《劳动合同法》2007.6.29  2008.1.1实施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P6 s& v  y) M- `; p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 [6 p$ k7 _( q4 K: Q4 P9 I, i+ Z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按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 Q$ m  @, S6 T$ V  [  v0 I. w$ e3 S$ m3 ?+ v; h
分析: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者拥有提早三十日辞职的权利,这是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通常称之为“辞职权”。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经过用人单位同意,30天期满劳动合同正式解除。/ z$ Z) p( f+ L9 i: i
9 G& Z5 M& O% _6 X
_______2013.6.28  16:51
) ?  j6 q+ w: o2 j我特地修改,增加了以下内容
; G% j0 \4 r+ t我把实际发生的案例简化了放在上面讨论,感谢各位的支持。你们的建议我整理了一下,我认为之后在处理离职问题的时候,我们要注意的点有这些+ |# J: B, e- Q
(一)提早30日既然是一个节点,那么我们HR更应该督促各个部门协助交接,顺利完成交接流程7 d7 I) N" q4 c+ [! I" q; K
(二)对于普通员工和高管的交接,我们设置具体的规则,员工和管理人员的交接区分开来! ?; g' A/ N0 t
(三)对于部门高管日常工作中涉及财务账务的,要月清月结,在提出离职的时候就要予以审查,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如果确实造成损失,及时采取有效手段处理(在高管提出离职当日,就要启动审查程序)
3 i5 C7 U* e0 n  [) Z: {( n3 D# r(四)从这次的事件可以看出,我们的领导,很多时候并没有了解劳动相关的法规,在不了解情况的基础上,一直责怪HR不作为,或者处理不当,如果有机会,应当给领导也普及一下这些知识2 a8 P; T% p' _1 f, Y- _4 Z4 K
还有一个实际情况时,我们是一个国企,很多老国企的做法还保留着# x8 d: t, D( D/ N. P) I
尽管这些年,有了很多变革,但是要一下子扭转过来还是有难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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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6:22:54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本来就是偏向于保护劳动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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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6:40:23 |只看该作者
这种事情,既然挽留不住,安排相对了解人积极交接是最关键的,减少损失是第一要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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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6:41:18 |只看该作者
作为HR,应该在日常工作中慢慢让高层领导接受、了解、掌握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知识,包括劳动法在日常工作工常见的问题的法律知识的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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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6:45:02 |只看该作者
话说我最害怕看这种长的帖子,我有长度恐惧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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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6:55:20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就是明文地规定了正式员工只要在提前30日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无需征得企业同意,即可离职。这是毋庸置疑的!此后,你企业必须在30日内理清所有关系,包括财务关系等,若无法理清,是你企业相关部门的责任。但若此员工因个人原因对企业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企业也是可以追讨赔偿的。
* |) o0 F# f- h
. t5 F& n& f6 w" P1 j1 S在你这个案例里面,公司高管的意识也是太自我了。个人认为这样的高管也只会拍老板的马屁,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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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7:26:14 |只看该作者
可以提前同员工协商离职日期,工作交接期限,以及保密协议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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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8:09:56 |只看该作者
pkdgreat 发表于 2013-6-26 16:22
# d' d. d( {  y- a劳动合同法,本来就是偏向于保护劳动者的。
' P* p3 C$ Y! r- k/ S# C) {  g6 @
如果你不是老板,我们都是劳动者。相对来说劳动者是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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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8:14:30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这个是目前无法改变的事实。能改变的就是我们人资人员的工作,在30日内办理好离职手续和程序。不然就是人资工作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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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7 11:37:59 |只看该作者
提前30天合理合法,毋庸置疑,单位该做的还是,主动控制交接进度。觉得此事上还是存在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不到位。这类问题既已成事实,只有与离职员工协商了。若真存在其需要承担的经济损失,单位还是有追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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