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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员工辞职,公司一定要批准?30日是个卡,公司无可奈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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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5:06: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文版权属sunny_huang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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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sunny_huang-(链接地址:http://community.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41438)
本帖最后由 sunny_huang 于 2013-6-28 17:06 编辑 6 o5 g  T6 ^! G! f; d  ^. l+ ?
+ u7 k0 m: \* h  X/ Q" e
随着劳动法律法规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员工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 ^# b& f# \3 b6 L企业一直以来的优势地位,随着人才竞争的加剧,以及员工法律意识的增强,一直劳动法律法规的倾斜保护& U7 H: i2 j- L; `- L
渐渐开始动摇,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作为HR的我们恐慌的发现,代表企业一方的我们也有这样那样的无奈- J- h0 ?- L1 C1 _
案例:
) r; T% z% Z+ V8 t( {8 d      我们公司一高管离职,说了N个月,领导没有同意,后来递交了书面申请,但是由于该高管原来是我们公司某对外业务的负责人,涉及到人员管理和资金往来的诸多事务,交接事务涉及财务,综合办,人资,企管办,我们按照流程签批离职手续,其他环节都通过了,财务交接的项目有两项财务没有签字确认,在第30日的时候,虽然签批的流程卡壳了,该高管就没有再来上班。她认为交接的时间已经过了,没有必要再来公司上班。其实她提交书面申请的时候,老板是同意了,所以我们就开始走离职流程,但是,因为业务过程中涉及到未收款项等问题才卡住,交接期间,恰逢公司人事变动,我们老板换人了,来了新的老总认为是我们人事不熟悉业务,造成,未交接完成,人就离职了。我们有苦也说不出啊,毕竟明明白白劳动法摆在那里,人家已经履行了离职提早30日申请的义务,老板认为,反正就是要卡住,直到欠款结算完毕了才放人,我们是左右为难,难道要交接半年,别人平白等半年吗?作为人资部门,我们的建议是,时间到就放人走,但是可以跟员工协商,因为毕竟是高管,交接事务比较多,让人家协助后期的一些交接工作,但是如果发现员工在过往工作中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尽管离职了,我们就该事项让员工承担相应责任。
  T) H5 `7 m9 @7 k4 w———但是新老总觉得,我们这样做就是业务能力问题,认为我们失职了6 L6 E0 M. [. A: y
———老总觉得,你提交辞职书是你的事情,我反正没有同意,直到我把事情办好了,才同意,不管是30日还是多少日,你得让我们把账理清楚了再走
8 A- H, I$ a* F: ]3 v+ H# e; f/ \4 o, N5 C  r* a0 D* {2 ^
事后,我查阅了相关资料,附上。——大家也讨论下,如何处理最好
9 D& F& w: A! M
法律原文:

8 }* p0 \; V* E( P8 T; D2 v  s% o' S
《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e0 p3 d8 `" c% K, q0 E; s0 L5 t
《劳动合同法》2007.6.29  2008.1.1实施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L* E( J, R& D9 Y8 P& T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 n4 o6 `1 E  u: P7 u$ Z8 v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按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 A! W) S" \4 q3 D1 N' c6 q8 E9 V# I% `; m5 g( P7 M
分析: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者拥有提早三十日辞职的权利,这是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通常称之为“辞职权”。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经过用人单位同意,30天期满劳动合同正式解除。
, w* z% g) s+ B  T) {2 N
4 ]" Q1 t0 c' ^; _% F_______2013.6.28  16:516 m: w' n- s, |  J
我特地修改,增加了以下内容, h" R! o0 |7 a; o- h" g
我把实际发生的案例简化了放在上面讨论,感谢各位的支持。你们的建议我整理了一下,我认为之后在处理离职问题的时候,我们要注意的点有这些5 n+ `2 v- t3 E: _5 d- b* e
(一)提早30日既然是一个节点,那么我们HR更应该督促各个部门协助交接,顺利完成交接流程8 l2 P" F, R2 `7 g* }# C! Z8 X
(二)对于普通员工和高管的交接,我们设置具体的规则,员工和管理人员的交接区分开来- S0 l0 W( Q% J: P8 n7 H( j5 k
(三)对于部门高管日常工作中涉及财务账务的,要月清月结,在提出离职的时候就要予以审查,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如果确实造成损失,及时采取有效手段处理(在高管提出离职当日,就要启动审查程序)
8 K" m, B" U, |" G/ g(四)从这次的事件可以看出,我们的领导,很多时候并没有了解劳动相关的法规,在不了解情况的基础上,一直责怪HR不作为,或者处理不当,如果有机会,应当给领导也普及一下这些知识# U2 X6 q% N* Z- _6 O1 w
还有一个实际情况时,我们是一个国企,很多老国企的做法还保留着1 c; _  T( h" l5 [2 y
尽管这些年,有了很多变革,但是要一下子扭转过来还是有难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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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6:22:54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本来就是偏向于保护劳动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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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6:40:23 |只看该作者
这种事情,既然挽留不住,安排相对了解人积极交接是最关键的,减少损失是第一要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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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6:41:18 |只看该作者
作为HR,应该在日常工作中慢慢让高层领导接受、了解、掌握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知识,包括劳动法在日常工作工常见的问题的法律知识的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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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6:45:02 |只看该作者
话说我最害怕看这种长的帖子,我有长度恐惧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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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6:55:20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就是明文地规定了正式员工只要在提前30日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无需征得企业同意,即可离职。这是毋庸置疑的!此后,你企业必须在30日内理清所有关系,包括财务关系等,若无法理清,是你企业相关部门的责任。但若此员工因个人原因对企业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企业也是可以追讨赔偿的。
- i& _9 K" @% Y, {- n: t) }2 m5 ~2 }
) s  @) F  D. L$ x在你这个案例里面,公司高管的意识也是太自我了。个人认为这样的高管也只会拍老板的马屁,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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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7:26:14 |只看该作者
可以提前同员工协商离职日期,工作交接期限,以及保密协议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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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8:09:56 |只看该作者
pkdgreat 发表于 2013-6-26 16:22 6 i: y9 v( h+ f
劳动合同法,本来就是偏向于保护劳动者的。
1 i8 W" F3 A1 C, g1 N( G- r/ v
如果你不是老板,我们都是劳动者。相对来说劳动者是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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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8:14:30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这个是目前无法改变的事实。能改变的就是我们人资人员的工作,在30日内办理好离职手续和程序。不然就是人资工作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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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7 11:37:59 |只看该作者
提前30天合理合法,毋庸置疑,单位该做的还是,主动控制交接进度。觉得此事上还是存在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不到位。这类问题既已成事实,只有与离职员工协商了。若真存在其需要承担的经济损失,单位还是有追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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