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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HR前辈:
大家好!
小弟有一个问题在此向各位前辈请教。请大家多多参与并指点。
关于公司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事宜,我身边发生了一粒例子,情况如下:
公司A聘任一名HRM已有一年,但一年中未主动与员工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在近期,公司A负责人要求(实质上是要求,而不是协商)HRM参加一场关于“如何在公司有效建立人力资源体系”方面的培训,花费近三万元,培训名额为两名,即公司总经理和HRM。
问题出现:
问题一:请问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要求员工参加类似的培训,假设公司要求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那么培训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问题二:请问上述题材类型的培训,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中所表述的“专项培训”项目?
期待各位前辈的细心解答。在此小弟先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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