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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先生2012年10月1日入职上海某公司,担任网络销售助理一职,直至2013年6月15日,公司发现该员工利用公司名义在暗中卖自己私人物品(和公司卖的不是同一类产品),由于质量问题,该员工的客户打电话到公司,公司就直接让财务给其结算公司,让其走人。在此期间公司和该员工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所有员工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当然也没有社保),该员工走后与公司之间又发生了一些不愉快。2013年7月初,公司收到法院通知,内有该员工要求的双倍公司补偿、补缴社保以及销售订单提成共计约5w元。这时,我有几个问题想请各位专家帮忙详细分析一下:- t! \1 {* ^! {2 x$ c4 F
1,公司有什么补救措施?
, u( J; _2 A k( o" l1 D( k! I1 b6 V2,该员工的劳动仲裁合理吗?公司是否可以以该员工未毕业为由(公司猜测该员工好像没有毕业,但其在公司上班时全职的),不予补偿呢?; E, _+ a: ]9 i+ S5 w, ]' {
3,其他在职员工怎样在不影响自己日后工作的情况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x/ N d: t4 U2 d% J4 E3 p7 C
4,公司是否可以以该员工侵犯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 | ! G6 q( z+ _2 h4 T1 q7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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