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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今天随意逛一下论坛,才看到这个帖子,应该说,论坛改版之后,除了签到,我不爱逛论坛了,因为不习惯的原因。所以,在楼主已经去开庭应诉的情况下,才回复这个帖子,有点马后炮的嫌疑。
2 }3 x; C7 e6 ?- E4 y, Z仅就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一项仲裁请求发表意见:
! c& V7 W$ W! Z+ D; G9 g) n! H5 Y1、首先应该说双方已经签订合同了,我想,对方肯定会说,这份合同不是她签订的,她从没见过这份合同,那么,你应该提出,这份合同是她找人代签的,应视为她签订的,她说没见过这份合同不是事实,当庭申请指纹鉴定,看合同上有无她留存的指纹,如果7月才签定的合同,现在9月鉴定还是能鉴定出来的。因此,很关键的一点是:不能让她接触到合同,否则,无法进行指纹鉴定了。7 I* y, l9 _3 @
2、她的身份是负责合同签订事宜的人员,在部分地区,这一点是可以做不支付双倍工资的有效抗辩事由的。
8 _, W4 f( A r$ ?0 m3、双方已签订了一份3个月期限(2012年12-2013年2月)的试用合同,即使前述不能支持,那么,也从2013年4月起给双倍工资,这样子,也只用给4个月的双倍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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