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P$ B: ^2 J! Y& f8 r' ^1 q; o(培训内容由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联合无忧劳动法网共同创作,转载请注明) - H6 }7 _: n3 f, h( @
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劳务派遣具有简化管理程序,减少劳动争议,分担风险和责任,降低成本费用,自主灵活用工,规范用工行为等优点。劳务派遣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下面是劳务派遣结构示意图: 一、 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且还进一步对“三性”做了规定,所以劳务派遣企业需要在“三性”限定的范围内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但仅需该派遣岗位符合“三性”中的一性即可,无需“三性”全部都具备。 1、 什么是劳务派遣岗位的临时性?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第3条的规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临时性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该岗位或人员的设置或需求是短期的,不是长期的,用人单位仅是在某个时间段设置该岗位或需要该人员,比如北方的供暖工,仅在冬季供暖的时候需要设置这个岗位并需要相关的工作人员,等到供暖季节过后,就不再需要。在南方,一些生产服装的企业,会出现在某个生产旺季需要大量人员的情况,这时候人手不够,就会考虑增加员工数量。新《劳动合同法》将劳务派遣的临时性限定在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这样界定更加有利于实践中对临时性的认定,同时更具操作性,也有利于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行为。 从用工单位的角度来说,虽然这些岗位也能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从成本控制及风险防控看,劳务派遣的优势更加明显,因为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当工作任务完成时,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22条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工单位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首先能够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次可以更容易的找到合适的劳动者,更具有优势。劳务派遣在满足用工单位弹性用工需求方面能发挥积极作用,劳务派遣单位储备劳动力资源多、劳动力信息灵通,能在较短时间内招聘到符合要求的人员以满足用工需求。用工单位通过与劳务派遣机构合作,能够节省时间寻找到需要的劳动者。 2、什么是劳务派遣岗位的辅助性?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第3条的规定:“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在实践中,如何界定主营业务岗位和非主营工作岗位也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在《劳动合同法》的修改过程中就曾有专家建议采用岗位列举的方法及补充规定的方法解决三性的认定问题,而全国总工会在对辅助性工作岗位的建议中认为:“用工单位应将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劳务派遣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但以上建议新法修改时均未采纳,而是另辟蹊径的做了上述规定。那么如何确定工作岗位的辅助性呢?首先,需要判断该公司的主营业务岗位,其次,确定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主营业务以外的工作岗位。一般来说,从一个公司的名称,我们就能判断出该公司大致经营哪些产品或提供哪些服务,但要知道该用工单位的主营业务一般可以通过查询该用工单位所登记的经营范围可以看出来,比如案例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营业执照写明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故房地产开发的设计人员、房地产销售人员均可以归类为主营业务岗位,而除此之外的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岗位则可以认定为辅助性工作岗位。但这样的判定也是一个大致的判定,具体到一个企业的经营,有些企业的营业执照上虽然包含很多的业务领域,但是实际经营的过程中,却根本没有涉足该具体领域,而这些的认定则需要一个综合的认定。 3、 什么是劳务派遣岗位的替代性?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第3条的规定:“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脱产学习一般是指员工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或允许,保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脱离工作岗位进行学习深造。而休假则主要是劳动者因特殊原因无法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按照法律规定或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期间无需工作的情形,主要是产假、病假(医疗期)等。各省市在新法修改前对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也做过规定,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比如《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岗位人员因休病假、产假或脱产培训、服兵役、工伤治疗等情况不能从事劳动,需要他人暂时替代的工作岗位。”广东省也有类似的规定,《广东省劳务派遣管理规定》第31条规定;“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休病假、产假或者脱产培训、服兵役、工伤治疗等情况不能提供劳动而暂时由被派遣劳动者代替的工作岗位。”所以,笔者认为案例中某国企的职工处于停工留薪期内,符合替代性工作岗位的特点,该岗位可以实行劳务派遣。 如果您有劳动法培训方面的问题,请致电:400-008-5151 \. w1 @( y# l: ]" h2 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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