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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兰泉 于 2014-2-11 21:5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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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泉谈劳务派遣(三), R6 ]( e& r& {' x) \
r' A) ?- m r/ k' H2 k 劳务派遣公司能否华丽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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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后简称《暂行规定》)将劳务派遣员工数量控制在用工单位用工总量10%已内,必然促成80%以上劳务派遣公司转型,劳务派遣公司能否华丽转身这也是很多劳务派遣公司所关注的。 笔者认为劳务派遣公司能否华丽转身关键看两个因素: 一、劳务派遣公司自身从事劳务派遣及其他业务的能力; 二、用工单位对使用劳务派遣、安排从事承揽、外包业务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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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务派遣公司自身从事劳务派遣及其他业务的能力看,95%以上劳务派遣公司是2008年以后成立的,如果从承揽、外包业务角度看这些劳务派遣公司,笔者保守估计80%以上不合格。现在很多劳务派遣公司都存在虚假注资的问题,如果从事承揽、外包业务一旦经营上出现问题,根本无力经营最终由委托单位出面解决问题;还有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只有几名员工在应对日常的业务,如果从事承揽、外包业务同样无力应对,而剩下的劳务派遣公司真正有能力应对承揽、外包业务也比较少,很多劳务派遣公司对从事承揽、外包业务的认识还停留在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基础上。劳务派遣公司日常的工作更多的是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工资等基础性工作,现场管理、处理劳资纠纷等从事承揽、外包业务必备的人员对劳务派遣公司而言是空白。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将这些管理、专业人员加入并充实到劳务派遣公司将决定劳务派遣公司的去留。+ Z w9 {! F# m' o3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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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同意使用劳务派遣、安排从事承揽、外包业务是决定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发展壮大的决定因素。现在有些劳务派遣公司还错误认为劳务派遣还有两年的调整期,现在还不能说劳务派遣公司就一定怎么样?但从《暂行规定》将《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对劳务派遣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时不予经济补偿的规定进行删除,可以看出不仅是人保部、还是全国人大、不排除之后国务院要专门下文进一步限制劳务派遣行为,即使存在两年的调整期(笔者认为这也是理论上的理解),随着限制劳务派遣行为的措施加大,劳务派遣公司的命运将不得不说是由用工单位的决定而左右。用工总量10%劳务派遣业务要运作好对大多数劳务派遣公司而言是很困难的,劳务派遣公司是否有实力,让用工单位将相关业务交付给劳务派遣公司是关键。 作为用工单位而言,特别是大型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下一步劳务派遣行为是否合法规范将是民众关注的重点。如果在“辅助性”工作岗位认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等方面有差池的话,都将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甚至不排除《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所想保护的对2012年12月28日前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可继续履行到期限届满的愿望,基于发生特定事件转而主动执行《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在2016年3月1日起将劳务派遣员工的数量调整至用工总量1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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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7 K7 Z. Y; E0 V: W } 现阶段笔者对劳务派遣公司建议:如果自身不具备从事承揽、外包业务能力,也不可能增加更多的劳务派遣业务,不如提前做准备与用工单位协商后,将劳务派遣业务整体交付其他劳务派遣公司或者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并在劳务派遣协议到期的同时提前解散公司终结劳务派遣业务。 笔者认为今后除从事专门业务较强的劳务派遣公司外,其他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数量在1000人以上、注册资金在300万以上才能适应劳务派遣越来越高的管理要求。不可否认的是今后劳务派遣80%业务归口于大型劳务派遣公司,其他20%劳务派遣业务归口于中、小型劳务派遣公司。* |$ V- g! y0 j
' Y! j* D7 R' O5 m* E 兰泉谈劳务派遣 (一)用工单位要突破的劳务派遣三道关 (二)劳务派遣用工总量调整期限有多长? (三)劳务派遣公司能否华丽转身? (四)“辅助性”工作岗位如何正确认定? (五)各级工会下一步应为劳务派遣做什么? (六)劳务派遣公司今后的转型与应对 (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