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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培训课堂:《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六大亮点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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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2-19 16:48: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无忧劳动法培训课堂(peixun.51hrlaw.com)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六大亮点四 完善退回机制,用工单位不得随意退工
(内容由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联合无忧劳动法网共同创作,转载请注明)
2014年1月26日,人社部发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该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劳务派遣制度终于有了专门的法律条文,企业对劳务派遣制度的适用也将揭开新的一页。《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有辅助性岗位需协商确定、严控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完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机制等着诸多亮点,但是每一项法律制度的制定都不是完善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不例外,该《规定》同样存在众多不足,需要后续的完善。本所微信平台为便于读者了解该《规定》,即日起开始推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亮点与不足的系列文章。
  亮点四 完善退回机制,用工单位不得随意退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出台之前,并没有专门的条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情形,只是在《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因被派遣劳动者有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但是该条的目的是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所引申出来的被派遣劳动者可退回情形十分有限。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了实践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机制的混乱,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律规定而导致用工单位无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缺乏法律规定而导致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随意确定退回情形,这两种结果实际上都不利于劳务派遣市场的健康的发展以及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对此,《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进一步完善了劳务派遣用工中的退回机制,明确了在哪些情况下用工单位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并且还规定了在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后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务派遣单位如何安置被退回劳动者的问题,即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而第13条则规定了用工单位不得依据第12条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的情形。《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分别对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被退回、不得被退回的情形以及被退回后的安置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不仅保证了被派遣劳动者不会随意被退回,而且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后的生活有了明确的保障。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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