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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港资企业的职员,至今在这个厂工作有一年零六个月了.2005年3月1日,我与公司续签了为期一年的合同.现在有几个问题想请教您:
H$ u k5 Y" o① 公司虽然与我签定了一式两份的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没有给我一份,两份均由公司保管.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没有给劳动者当事人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吗??3 I# I$ Q4 X" v* D7 d9 Q: U$ c
② 如果现在我要离开这家公司的话,我是否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还是可以人为合同是无效合同而马上离开??
' W. \1 ^0 |9 X( {0 J: E③ 现在公司内有很多例子是:员工合同期满的当天公司才通知其不再续约.这种行为违法吗?公司是否需要提前30日通知员工不再续约??' j+ J# C i, X" c' t
④ 关于代(待)通知金的问题,合同期满没有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不再续约,要不要给代(待)通知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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