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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企业聘用高级管理人员不签劳动合同有什么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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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1-4 13:15: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文版权属义贤律师事务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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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义贤律师事务所-(链接地址:http://community.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805666)
本帖最后由 spcchenyue 于 2014-11-4 14:46 编辑 7 P7 I2 K# G' t! Q) C  H

7 G) l: v) m0 t' c: i0 n- R: j; f. {
7 ]/ }8 F0 ^( M+ O
【典型案例】
张某于2008年10月25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其自进入公司以来从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9月30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2倍月工资标准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单位辩称,张某系单位的副总经理,本身属于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公司管理员工,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请问,单位的意见是否正确?

8 k. g+ i" J: f( t
【风险提示】
在很多人的眼里尤其是企业领导的眼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就是代表公司的,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在我国,员工不分职位高低,从一般前台到公司总经理,都是劳动者,企业均需要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对此,原劳动部颁布的《实施<</SPAN>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中规定:厂长、经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理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对于高级管理人员,企业用工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旦发生纠纷也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即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期间,应支付劳动者双倍公司;满1年的视为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 B1 z$ _, `7 N+ V/ o
但这里还涉及到一类特殊岗位的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即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的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签订,若不签订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5 S" ]7 V' b! j/ ^, Z' G6 E
根据岗位性质可知,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的工作职责之一就是负责与公司的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包括组织公司与自己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组织签订,那么人力资源经理就属于工作失职,或者存在主观过错,若因此让人力资源经理从中获利,就有失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也容易误导人力资源经理这一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故意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 M0 s) u/ `) R5 Z
因此,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因为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起诉到仲裁委或法院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时,一般不会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但是如果人力资源经理有证据证明其已提出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则人力资源经理仍可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 l) \, G' y$ V% r; U  q6 e) \& y9 j
【风险控制】
用人单位在控制劳动合同签订风险时,除要注意一般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还需要注意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即要注意加强对双重身份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管理,防止“事实劳动关系”的发生。

7 ^+ F# U1 b/ N6 `: P: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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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风险管控专家--www.51hr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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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1-5 11:44:11 |只看该作者
高管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企业的违法成本相当高,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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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12:20:4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billy.liang 于 2014-11-5 12:26 编辑 + ]( A6 C2 q+ C

( C) A( o9 s. e) i" w: u4 N企业的好多事务都是专业工作,法务工作就是其中之一呀,不要再想当然了。
* R  L/ \. U/ C  [- a解释一下三拍:一拍拍脑袋、二拍拍胸脯、三拍拍屁股。
7 x$ j* E# V' }# C都二十一世纪了,还靠这三拍混日子,真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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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11-5 12:48:58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楼主
没有破产的行业,只有破产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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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12:50:50 |只看该作者
楼主,你都把答案公布了,还怎么讨论呀8 `( c  i6 a3 u& `# S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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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13:17:39 |只看该作者
针对公司高管的合同应及时签订外,个人认为其合同应当有三份(一份归员工个人,一份归HR部门保管,一份放于法务/财务/董事长室管理),以更加防范合同遗失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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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14:16:06 |只看该作者
 首先,用人单位不签订合同,职工有权要求双倍工资差额。《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劳动者无论在职还是在离职后的一定时期内,都可据此要求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这是法律赋予职工的权利,并非“报复”单位。0 r7 h1 d. H# R1 `! F8 `: R8 N4 V  @

3 W0 `+ E$ j6 E8 G; B/ ]1 e' ?  其次,单位不签合同超过一年,视为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由此来看,用人单位在“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而且自“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到劳动者退休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只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而不再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 h$ z, j4 n, D( v) L) I$ ?3 O
( e2 T/ u* d+ ~" R4 f0 q' K  第三,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职工可随时辞职,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果签有劳动合同,职工要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时需提前30天通知单位,而且必须是书面的,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要赔偿;但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可以随时辞职,即使单位找不到人接替其岗位,职工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 `) Q2 |! e/ B/ A8 g; [)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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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家的分享,学习了!
先做人,后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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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10:28:58 |只看该作者
本人在做给高层与员工做续签合同时,发现一个问题,高层更注意自己的切身利益。怎么讲了,上次我们高层要续合同,合同到期是25号,原本就想老总好预约,就给20几个员工先做了续签(因为员工跨部门较多,所以先处理)。没想到就遭到高层投诉,说没有优先处理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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