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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pcchenyue 于 2014-11-4 14:46 编辑 7 P7 I2 K# G' t! Q) C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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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8 F0 ^( M+ O【典型案例】 张某于2008年10月25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其自进入公司以来从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9月30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2倍月工资标准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单位辩称,张某系单位的副总经理,本身属于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公司管理员工,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请问,单位的意见是否正确?
8 k. g+ i" J: f( t【风险提示】 在很多人的眼里尤其是企业领导的眼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就是代表公司的,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在我国,员工不分职位高低,从一般前台到公司总经理,都是劳动者,企业均需要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对此,原劳动部颁布的《实施<</SPAN>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中规定:厂长、经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理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对于高级管理人员,企业用工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旦发生纠纷也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即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期间,应支付劳动者双倍公司;满1年的视为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 B1 z$ _, `7 N+ V/ o
但这里还涉及到一类特殊岗位的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即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的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签订,若不签订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5 S" ]7 V' b! j/ ^, Z' G6 E根据岗位性质可知,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的工作职责之一就是负责与公司的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包括组织公司与自己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组织签订,那么人力资源经理就属于工作失职,或者存在主观过错,若因此让人力资源经理从中获利,就有失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也容易误导人力资源经理这一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故意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 M0 s) u/ `) R5 Z
因此,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因为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起诉到仲裁委或法院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时,一般不会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但是如果人力资源经理有证据证明其已提出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则人力资源经理仍可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 l) \, G' y$ V% r; U q6 e) \& y9 j
【风险控制】 用人单位在控制劳动合同签订风险时,除要注意一般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还需要注意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即要注意加强对双重身份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管理,防止“事实劳动关系”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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