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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事后发现培训协议不合法该怎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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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08:42: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小李是一家新加坡公司的员工,在工作期间,为了一个新项目小李被派到新加坡总公司学习一个月,回来后公司用培训为名将往返机票和食宿总计3万元的费用和其签订了一个培训协议,小李三年内必须在公司服务,否则离开时必须赔偿公司,损失可以折兑实际的服务时间,按照每月递减。5年过后,小李发现当初的培训协议不合法,属于欺诈,将原公司高上法庭,主张:
3 i0 Q; U; q9 {& p& S1.公司侵犯员工利益在先,以不当手段限制员工自由选择权,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经济赔偿n+1;
% S9 L7 r) I3 ]/ l4 u" Z7 R2.公司制定不合法的培训协议,但是小李已经履行完毕,但由于协议不合法,因此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小李主张公司赔偿3万元经济损失。
  f3 {; S. n: c# b) z' T小李能够拿出当初的培训协议原件以及去新加坡的邀请函,内容也是指明为项目而做准备。
& _& i$ q5 `/ W公司辩称:小李的培训协议已经过2年追诉期,不愿赔偿。
. I+ J8 s# x6 |9 [7 B请问这类案件仲裁会怎么判呢?
( ?) L& _, I# w; Z" E- [- ](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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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1-22 15:04:19 |只看该作者
小李是不是缺钱缺的慌?本身就是5年前的一个协议,公司花了3万块培训他,让他培训后在单位做满3年,这都5年了,缺钱缺的脑子发昏了?( v1 j  C- R( d8 [
3 u! _  L; }4 J
单位这样的培训协议只要双方签字确认就是没问题的,你情我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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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15:09:12 |只看该作者 |楼主
诚实007 发表于 2015-1-22 15:04 # j3 O5 M' w5 l% l
小李是不是缺钱缺的慌?本身就是5年前的一个协议,公司花了3万块培训他,让他培训后在单位做满3年,这都5年 ...
5 d$ X. z" k' _6 v
并不是培训,是做项目需要,去新加坡画图纸,也就是更换了一个地方工作而已。另外他主张他是刚刚知道他被侵权了,因此时效完全是在仲裁期内。在合同履行的时候有很多更好的工作机会,但都由于该协议而拒绝。怎样证明这培训符合劳动法中培训的定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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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1-22 15:16:54 |只看该作者
carriey2000 发表于 2015-1-22 15:09 9 H$ p% k: e: `3 l1 m: Y
并不是培训,是做项目需要,去新加坡画图纸,也就是更换了一个地方工作而已。另外他主张他是刚刚知道他被 ...

! C  B4 H' B7 u这协议有双方签字的吧?签字既有效,就按签字的内容来0 |# _' [" P0 n7 @+ Y

4 e2 I2 t) t; s( F# n% h给你一个类似的,甲去劳动部门告状,说单位说好给他一万的工资,劳动部门会问他,你们合同是签多少的,他说1500,劳动部门只支持白纸黑字双方签字认可的内容,不会认可张口说多少就是多少的
8 ~0 E% @" ?% k, w# h+ ?# K6 T4 h+ E, ^' W, Y4 g1 V
如果张口可以随意否认白纸黑字,还要合同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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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15:20:13 |只看该作者 |楼主
诚实007 发表于 2015-1-22 15:16
6 u6 {* X5 H0 v! R  Y6 k! y. d; W6 s这协议有双方签字的吧?签字既有效,就按签字的内容来
4 Q. y7 p1 ^2 L3 e& g: `, a- x. I: g2 v! Z# {
给你一个类似的,甲去劳动部门告状,说单位说好给 ...
: d1 ^2 X' d5 B6 e
例子没有问题啊。但是他强调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也就是说这个算为了提高工作技能的培训本身是不能约定服务期的,如果我能举证确实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来培训他就能成立,反之合同本身就是无效合同。这是他这么对我说的。这个人咋这么专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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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15:25:41 |只看该作者 |楼主
诚实007 发表于 2015-1-22 15:16
8 Z7 x, `# Y. R这协议有双方签字的吧?签字既有效,就按签字的内容来
9 S2 f8 I2 ~$ H0 W" o) f6 c
' M+ c0 Y6 ~' d5 }5 v' v给你一个类似的,甲去劳动部门告状,说单位说好给 ...

+ o- w. t% ?  L8 [9 M
; r# a4 {, A8 @* O( \, _  b7 y" \! X( a) Y7 D& W) K( A& d6 V
案情】董先生于2012年2月6日入职A公司(简称公司),担任项目主管,双方签订有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3 J6 C- t. ]3 t/ a$ X; L

+ o9 p, J8 |, X* a3 Q  Q  2012年6月8日下午,公司人力资源部告知董先生自11日开始,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为期五天,培训内容为提高业务技能,培训讲师为公司的优秀项目主管。* q; r% e. F- I. e  O% ~

5 ]& h6 r) i) J5 _9 ]; x  2012年6月11日至15日期间,董先生参加了公司内部组织的培训,15日下午培训闭幕后,人力资源部告知董先生等人到办公室,后工作人员拿出表格,其中包括有课程点评、培训人员点评、服务期期限等内容。董先生认为这只是一份关于培训的反馈,就按照表中要求填好相关内容。
0 V$ b3 Y4 r6 y5 h, _2 i2 U2 n  s0 E1 y
  2013年9月24日,董先生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告知董先生要交违约金。董先生认为这是公司故意找茬,但为了得到离职证明,董先生只能先交了这笔钱。3 O0 U( O5 z3 r" r7 E
+ d: ]2 q" S# v2 o8 F: X2 z2 w
  董先生认为公司的做法违法,故对公司提出仲裁申请。
& L' {$ n) u* O6 u: r% p5 |
3 \. P0 ~; S+ v6 C2 N) y3 S8 _  【裁决结果】
  e. m: T& R4 h( i
9 o* _% X" n' a/ E) d, `6 U9 H% s  公司为董先生进行培训,董先生主张该培训并非专项技术培训,仅为公司的内部培训,T公司提交的《培训协议》显示,培训内容为企业文化以及工作分享等内容,未显示有专业技术培训的内容。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公司是为董先生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董先生所持公司未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主张予以采信。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公司未为董先生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故其与董先生约定服务期,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行为违法,该公司应返还董先生违约金。
8 k6 Z' k# O/ W, ^2 E" G, C7 j9 a  S* L3 ]2 z7 k
  【案情分析】
& B( K& h' i7 I3 ]
% n- ^( J% ^# Z4 ?  法律依据:, d1 r/ t- Q! v( S! Q! a& Z6 |
9 }/ |# f# ]; F* S% |7 e) C.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 c) C$ k# z4 `

% }/ U" F5 @8 F. W% Q+ v7 {% I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8 Z% p# P: T" O1 J( g1 c% }  N0 U$ S8 j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_& V0 X7 Z3 A6 z
2 L: W; [$ E$ b. Y7 R5 m
  注意事项:
1 f7 o* H% b, c# u+ h
# P" J/ M- _  J1 t  1、企业可与员工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是企业需为员工提供专业技术培训,而这里的培训费实质是“专款专用”,即专业技术培训所花费的费用。若企业对员工进行工作培训,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培训”,在不满足此前提的条件下,企业不得依据法律规定与员工约定服务期的相关约定,如期限、培训费、违约金等。
9 u8 h) K. s4 n5 L# P) v* D6 i. r' x6 f- @' J7 k- U) O4 Q6 V6 j+ R
  2、企业不应随意约定服务期,只有在为员工安排专业技术培训时,且需要参加外部培训机构或培训讲师的培训时,才可算是法律意义上的专业技术培训。并且需要专业培训机构提供的专项发票,才可被仲裁认定为培训费用。
0 `" ]* L6 h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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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riey2000 发表于 2015-1-22 15:20 2 P8 W* q9 L5 p" U! F6 C/ \
例子没有问题啊。但是他强调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也就是说这个算为了提高工作技能的培训本身是不能约定服 ...

  }# ]/ h; I; n: M5 H+ o: x' s你慌啥啊?他一句话你就吓得手忙脚乱的,去5年前那家公司开一个他们提供的职业提升培训证明来,就是说他们单位和你们单位有这么一个协议,是为提升员工专业水准,对方公司提供场地以及环境,你公司提供食宿和来回路费,让对方公司证明一下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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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15:50:17 |只看该作者 |楼主
诚实007 发表于 2015-1-22 15:16 ' b; P, a9 j' g
这协议有双方签字的吧?签字既有效,就按签字的内容来. `# g; T, V1 Q9 u, K
3 o8 X. u8 g# {' i* |" j( r0 y
给你一个类似的,甲去劳动部门告状,说单位说好给 ...

6 [, M& P$ o1 ?比较亏的是他把当初的行程单和往来邮件都保留了下来。里面都是工程内容的交流而不是培训。因此这是我们的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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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007 发表于 2015-1-22 15:49 , P% P" W/ ]3 x, g# B' Y
你慌啥啊?他一句话你就吓得手忙脚乱的,去5年前那家公司开一个他们提供的职业提升培训证明来,就是说他 ...

& J- C/ x% t5 \! y4 l是我们总公司,不是对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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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15:53:53 |只看该作者
carriey2000 发表于 2015-1-22 15:25
. Y- p) b0 P0 Z7 b: s案情】董先生于2012年2月6日入职A公司(简称公司),担任项目主管,双方签订有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s* q7 C$ K+ E+ t4 q% ~* I7 J: [  [

4 W# b! `$ F% _5 \  ...

+ \( a* |4 [7 C6 B1 w; _- j培训是什么?不仅仅只是给你个老师上上课,让他在一个约定的时间内去一个约定的更高层次的平台工作,也是一种职业能力的提升培训,他在哪个平台接触到更先进的知识,和更先进的理念,这也是培训的一种,同时单位提供食宿来回路费,并就此签订一个培训协议,这是非常合理的事,单位不是福利院,不是他爸妈,不可能无条件的让他出国,并且负责他的来回路费和食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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