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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一个仲裁员写的微信 ixiaopipi 几乎是一天一篇的频率,讲的都是HR法务实操的工作方法与技巧,看后觉得我们HR急需的就是这样的接地气的业务实操指导,比那些全是理论,根本不能拿来就用的文章强多了。赶快粘贴这个微信里几篇文章,大家分享下:% B2 Q1 B- R0 X% R( q
, r/ ^: s' G% a& }. y请HR同学翻翻手里保管有关劳动者的身份、学历、资格证等文件复印件,如果都是素面朝天,只能算及格。为什么就不能像别的同学一样,让劳动者在这些复印件上面手书“本人承诺该文件内容真实有效”,并签字写日期呢?当劳动者的诚信在此出问题时,HR就掌握了处理主动权。HR是靠细节在职场上生存的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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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y( w, o9 ~. \' j带薪年假非系劳动者申请后才能享受,这个不用再科普了吧?其实,用人单位对带薪年假有主动安排权,即可以在每年初预先告知劳动者休假时间,如劳动者不同意,则双方再协商出一个都认可的时间。此外,如劳动者是海归,其在海外工作经历不算带薪年假中的“工作年限”(关联企业或双方皆认可的除外)。 0 C8 E# d8 v2 p) o9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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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HR老咖聊天,嘚瑟地说他几年没遇劳动争议。WHY?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都采用“因为所以”写法,e.g.“为激励员工的忠诚度,年终奖的发放仅针对在册人员”。相对于不写“为激励员工的忠诚度”,我作了合理性解释,员工有了心理预期,也就少了不公平感;打官司不论输赢,至少调解时我手里有牌。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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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E& I e/ v4 L7 I% ]% J$ g劳动者A和B皆在晚婚年龄结婚,双方无疑都应享受晚婚假。如劳动者A在晚婚年龄,B不在晚婚年龄,双方都可享受晚婚假吗?HR不能简单断定,因各地在此的规定相同,HR要就向当地计生或劳动部门进行询问,毕竟有的地方是都可享受,有的地方是都不可享受。如单位规则制度与当地在此规定矛盾,就要进行修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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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 @: V- {& ]" R计算题:劳动者于2014年4月15日入职,于2015年4月14日离职,从未休年假,年假待遇为每年5天。问其在职期间应享受多少天年假?以在职一年整得出5天的不是数学渣,但也不是好HR。HR务必以每个自然年为单元,分别计算本年度的年假天数。故其2014年度年假3天,2015年度年假1天,合计4天。HR是偷懒不得的! & o" C/ A+ }& C;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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