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眼又是一年的毕业季,即将走出校门的莘莘学子们或许此时正忙着签“三方协议”;有些人或许认为签了“三方协议”工作就有着落了;有些学校甚者要求毕业生拿着“三方协议”换取毕业证。那么,究竟何为“三方协议”?三方协议对于毕业生、用人单位是否会具有约束力?今天,带大家分析,相信看完今天的文章,相信你会“柳暗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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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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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3 R9 G6 p4 m" l: J& W三方协议不是劳动合同,所谓三方协议,实际上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是应届毕业生在第一次就业的时候签署的协议,由学生本人、学校和用人单位三方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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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4年3月6日,A公司开始到全国各地高校进行校园招聘。3天后,北京某高校的大四学生孙晓晓与A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书,该三方协议中明确约定,孙晓晓毕业后到A或A公司在江苏的B公司(全资子公司)工作,否则,孙晓晓承担违约金5万元。
2014年6月10日,孙晓晓离校后到A公司报到,A公司对孙晓晓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经过2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并通过考核后,孙晓晓被派往B公司工作。
2014年9月15日,孙晓晓向B公司报到,并开始上班。2014年9月20日,B公司与孙晓晓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合同期限三年。请问,孙晓晓与企业何时建立劳动关系?孙晓晓与谁(母公司、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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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工之日,一般是指劳动者开始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时间。
0 |9 I# ]: h) ~1 v, ~% J K0 q入职报到,通常被认为是开始提供劳动的地点,也因而被认为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
. w& u1 H9 G! M R! E2014年3月签订的“三方协议”,仅仅约定了此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责任,况且尚未取得毕业证的在校大学生并不具备《劳动法》上的主体资格,所以,三方协议的签订并不意味着用工开始。
% P; Z" U7 I3 n+ @7 D那么,孙晓晓向A公司报到时是用工之日开始,还是向B公司报到时是用工之日呢?B公司作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对B公司享有支配控制权,故,我们可以认定A公司和B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可以认为关联公司。孙晓晓向A公司报到时已明确知悉自己的工作地点是位于江苏省的B公司,在A公司报到仅仅是为了前置性的专业性学习,专业性知识的学习是为了更好的履行劳动合同,因此,2014年9月15日孙晓晓向B公司报到之日即为用工之日,亦是劳动关系建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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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三方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毕业生后自行终止,然后,单位会与毕业生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业协议的效力就会丧失,如果劳动合同与三方协议内容矛盾,则以劳动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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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提醒大家,三方协议虽然并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但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学校、学生本人和用人单位都应该遵守上面规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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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要点1、三方协议又称就业协议,通常以毕业生、学校、企业为三方主体签订;
2、三方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毕业生后自行终止;
3、三方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