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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异地自行缴交社会保险有如下风险点:
1、社会保险缴交具有法律强制性: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
即便员工本人签署个人自愿缴交社会保险,但在已发生的劳动仲裁与案例中,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社会保险缴交的强制性要求,并不认可此类协议。
2、离职索赔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条,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如公司有人员优化计划或员工不胜任岗位要求需辞退员工,或员工带有负面情绪离职,可随时依据本法条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要求公司补偿其在职期间社保缴费。
3、工伤赔付风险:
我国当前工伤保险赔付要求在社会保险缴交所在地进行申报办理,且工伤保险的申报、认定、办理有其时限性、归属地办理等特殊要求,如员工在职期间出现工伤事故,异地工伤保险赔付程序很难执行,易导致员工向公司索偿工伤期间相关费用。
二、风险规避措施
1、通过沟通与专项培训,使企业老板与员工认识到社会保险缴费的法律风险与社会保险缴费的必要性;
2、强制员工必须在员工所在地缴交社会保险;
3、沟通员工当前社会保险所在地人才管理机构,采用代为缴交的方式缴交社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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